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赔偿权利人应如何确定?

死者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

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另查明,王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其侄儿小王自2019年起,依据与村委会及王某签订的《供养护理照料协议书》,对王某进行供养和照料,并实际支付了本次事故的医疗费及丧葬费。事故发生后,小王将郑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小王是否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主体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小王系王某的侄子,虽在王某生前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但并非王某的近亲属,只是家族约定王某由小王照顾赡养,且王某还享有国家五保户的待遇,因此小王并不属于上述法定近亲属范畴,其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小王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因小王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法院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定项目的,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其他亲属或供养人虽可基于实际支出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法直接替代近亲属行使全部索赔权。

在此提醒,对于意欲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法律关系,以避免未来在继承、赔偿等事项上产生争议。公民在行善尽孝、扶助亲友的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确保善举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应有的保障与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 源:桐柏县法院郭 茜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