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这一数据背后,是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依然猖獗的现实。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春节后首场新闻发布会上,系统介绍了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司法保护领域的创新探索。从特别代表人诉讼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从“示范判决+类案调解”到“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一系列典型案例勾勒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坚实步伐。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从试点探索走向常态化运用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重要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只要投资者未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即自动成为案件当事人,受生效裁判约束。这一机制极大地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
(一)金通灵案:全国第三起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
金通灵公司连续6年运用多种手法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3亿余元,虚增利润5亿余元。2025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4.3万余名投资者投资损失7.7亿余元。
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先行判决机制使投资者能够尽快获得赔偿,上市公司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另行判决,体现了“效率优先、分步处理”的司法理念;“默示加入”效应使4.3万余名投资者自动成为原告,无需主动登记;立体化追责格局实现了刑事判决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本案标志着特别代表人诉讼从试点探索走向常态化运用。
(二)美尚生态案:首例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适格原告边界的案件
深圳中院受理的ST美尚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稳步推进。2025年5月15日,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属于适格原告”,将其排除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外。
法院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原意是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的问题,核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而非专业机构。本案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迈进。
(三)锦州港案:第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5年12月19日,沈阳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证投服中心依法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及相关公司作为被告,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要点包括:诉讼程序转换机制实现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衔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了诉讼门槛;被告追加机制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追责力度。本案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的工作部署。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维权通道
普通代表人诉讼遵循“明示加入、默示退出”原则,投资者需主动登记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未登记的不受裁判约束。这一模式保留了传统民事诉讼的自主性原则,适合投资者维权意愿较强、案件事实相对清晰的案件。
(一)ST旭电案:权利人范围的司法确定
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ST旭电股票的投资者。中证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加诉讼。法院通过裁定方式明确权利人范围,为后续赔偿提供了明确标准。
(二)*ST华铁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获一审胜诉
2024年5月10日,华铁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目前正在二审程序中。
本案明确了虚假记载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铁股份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索赔时效中断规则为投资者争取了更多索赔时间;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支持了投资者的赔偿请求。
(三)ST易事特案:复杂财务造假形态的司法认定
2024年12月31日,ST易事特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广州中院已判决部分股民一审胜诉。本案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形式多样,体现了财务造假手段的复杂性。
(四)宜通世纪案:分层责任承担机制的实践
2025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对109名投资者诉宜通世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通世纪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272万余元;判令方炎林、李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钟飞鹏、郭汉鹏分别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分层责任承担机制:法院根据董监高的过错程度,判决不同主体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部分董事在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机制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为中介机构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提供了参考。
三、“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涉众型纠纷的高效化解之道
“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众型证券纠纷中的创新机制,体现了“以点带面、多元解纷”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法院在众多同类案件中选取一宗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示范判决,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其他同类案件则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调解或快速裁判。
广西高院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0年,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认定广西某科技公司在公布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知悉涉诉金额合计1亿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已达到及时披露标准但未及时披露。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广西高院运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成功化解403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中调解159件、撤诉163件。
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包括:示范判决的指引功能——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明确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类案调解的规模化效应——以示范判决为参照,对其他平行案件集中调解或快速裁判,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利益平衡的司法智慧——在依法惩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案入选最高法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为涉众型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广西样板”,体现了司法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全链条打击资本市场违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思路。“追首恶”指的是追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民事赔偿责任;“打帮凶”则是指追究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的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案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纠纷。该案厘清了违反公开承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关系,为准确适用资本市场公开承诺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公开承诺的法律性质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作出的公开增持承诺,属于对投资者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违反该承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追首恶”的司法实践——将追责矛头指向作出虚假承诺的董监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精准追责;承诺制度与虚假陈述制度的衔接——厘清了违反公开承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关系,拓宽了投资者索赔的依据范围,完善了资本市场诚信制度体系。
结语:筑牢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根基
上述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资本市场司法保护领域的创新探索:诉讼机制多元化——形成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类案调解”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责任追究精准化——确立了“追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追责原则,实现责任与过错的精准匹配;权益保护实质化——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精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效率最大化——通过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等机制,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落实2025年5月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3条工作举措,加强对证券类新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应对,更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随着这些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将进一步完善,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专业力量:深耕金融犯罪预防与治理】
面对上述六大刑事风险,金融机构亟需构建"全流程、全罪名、全链条"的法律防线,为资本市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核心领军:王科栋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黄京平教授,拥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致力于打造"学者型律师的钻研精神"与"标准化作战的现代律师管理"相结合的强战斗力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行业荣誉与影响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委员,某市金融发展局首批"上市顾问"。公益普法获今日头条"十佳金牌普法官"、网易"年度新锐创作者"、百度"匠心名律"称号,内容全网上亿阅读。
创新服务模式:行刑衔接全流程
在证券金融领域,首创"行政调查→刑事辩护→索赔应对→合规重建"防控体系,实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财务造假、中介机构证明文件犯罪等全罪名覆盖。多起案件取得法定刑以下极轻量刑、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降档结果。
方法论工具
自主研发《上市公司证券刑事风险体检》《证券犯罪行刑衔接证据指引》《涉案主体责任分级处置方案》等,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助力企业风险前置防控。
团队优势
坚持"复合型智囊"建设思路,成员多毕业人大、北大、西南政法等院校,融合"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三位一体。长期与人大、北大、政法、清华等高校法学专家深度合作,依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全国24家分支机构,整合刑事、行政、民商事及资本市场资源,实现跨领域协同。
代表案例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北京、上海等地数十件,多起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或不起诉(其中案例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
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案:某千亿级影视集团、千亿级科技巨头企业涉嫌财务造假案,涉法律问题均为业内首例前沿
中介机构证明文件案:某头部会计师事务所涉证明文件类犯罪,全部会计师获不起诉;另一起评估事务所证明文件刑事案件,成功变更罪名撤回起诉
近十余年办结百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实现无罪、不起诉或刑期降档,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结语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金融监管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的深度转型。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合规不仅仅是避免民事赔偿,更是为了避免踏入刑事雷区。
评估真实、告知充分、记录完整、监督有力——唯有将这十六个字内化为企业的生命线,并在专业法律力量的支持下构建完善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在严监管时代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保护投资者,同时也保护自己,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