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
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核心,却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本文以一起涉及防火材料的承办案件为引,结合相关判例与司法解释,从法理层面深入辨析销售金额计算中关于附加费用、可拆分产品合格部分及税费扣除的三大核心争议。文章旨在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并从辩护律师的实务视角,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确保刑法谦抑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司法认定;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实务案例谈起
在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下称“李某案”)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该案的基本事实并非复杂,但涉案金额的计算却一波三折,充分暴露了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关系到被告人最终的刑罚轻重,更促使我们深入思考:作为定罪量刑核心依据的“销售金额”,其法律内涵与外延究竟为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罪以“销售金额”作为核心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下称《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一“总额原则”的确立,旨在体现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重心在于非法交易的规模,而非犯罪分子的净收益。然而,当这一原则遭遇复杂的商业模式时,其适用边界便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将聚焦于其中最核心的三大争议——附加费用、合格部分与税费的扣除问题,展开法理与实务的探讨。
二、销售金额认定的核心争议辨析
(一)附加费用:劳务价值能否从产品销售额中剥离?
在包含安装、运输等服务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将服务费用计入产品销售金额,可能导致刑罚的过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制对象是“产品”本身,而运输、安装等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提供,其价值是否应被评价为“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值得商榷。
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呈现出精细化的趋势。对于运输费用,需区分其在交易中的呈现方式。在“包邮”模式下,运输成本被销售者内化为产品定价的一部分,被视为一种营销策略,类似于广告费用,司法机关通常不予扣除[1]。然而,若销售合同明确区分了货款与运费,且运费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收取,则为该部分费用的剥离提供了空间。
对于安装费等技术服务费,其剥离可能性的关键在于“劳务独立性”的判断。如果安装服务具有明确的行业取费标准,且被告人确实投入了真实的劳务成本,而非借安装之名行产品加价之实,辩护方即可有力主张剔除这部分非产品对价。在笔者检索到的熊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在计算销售金额时,便主动扣除了合同总价中的安装费和管理费,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此举“充分考虑到了归属于被告人的权益”。这为辩护实务提供了宝贵的判例支持。
(二)可拆分产品:合格部分的价值应否剔除?
当一个组合产品由合格部件与伪劣部件共同构成,或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时,是否应将合格部分的价值从犯罪金额中剔除,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的核心议题。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一种是“整体计算说”,认为既然产品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出售,只要核心部件不合格导致整个产品被评定为“伪劣”,就应以整体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例如,在熊某某案中,法院认为防火窗中的铝合金窗框和防火玻璃属一个整体,不可能分开计算其销售金额。另一种是“区分计算说”,该观点认为,在能够清晰区分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区分,仅对伪劣产品部分的销售金额追究刑事责任。在代某某、江苏某某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仅将伪劣型号的不锈钢销售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而未将其中混同销售的合格型号产品计入,这一做法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反复强调“剔除正品数据”的精准化要求,例如在潘某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中,办案机关通过涉案工作人员电脑中补充提取陈某某生产、销售的灭火器筒体统计表,并结合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以及潘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扣除陈某某生产、销售的厚度符合国家标准的1.17mm灭火器筒体2282具,明确剔除了正品灭火器金额[2]。
笔者认为,“区分计算说”更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精神。刑法评价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应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当一个产品由多个独立部件构成,且能够提供明确证据(如采购合同、发票、价格清单等)证明各部件的独立价值时,强行将合格部分的价值捆绑计入犯罪金额,不仅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税费:国家税款能否成为“违法收入”?
请求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增值税等税费,是此类案件辩护中常见的诉求。辩方的主要理由是,税费最终归于国家财政,并非行为人的“违法收入”。然而,从现行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的答复来看,这一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在计算本罪销售金额时,通常不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先,伪劣产品的交易本身是非法的,其产生的所谓“税款”在法律性质上无法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正常财政收入。如果允许扣除税费,则意味着法律变相承认了非法交易中税收成本的合法性,这与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其次,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受害人因购买伪劣产品所支付的资金总量(含税价)即为其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也是非法交易所侵占的市场资源总量。最后,也有法院观点认为,这部分税款视为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除。因此,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即便被告人能够证明其已缴纳相关税费,也仅可将其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而非在犯罪数额中直接扣减。
三、辩护律师的实务应对与企业的风险防范
面对销售金额认定的复杂性,辩护律师应采取精细化的辩护策略,而企业则应建立系统性的合规防火墙。
(一)辩护实务应对策略
1.证据审查是基础:辩护律师应将证据审查作为切入点,仔细核查涉案合同、财务凭证、送货单、验收单等全部书证。重点关注:合同中对产品价款、安装费、运输费等是否有明确区分;产品清单是否能够证明各组成部件的独立价值;实际收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存在差异等。
2.法律适用是关键:在庭审辩论中,应紧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力援引支持“区分计算”的权威判例(如代某某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等),并结合学理分析,向法庭充分论证扣除附加费用和合格部分价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3.借助“外脑”辅助:在产品构成复杂、价值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涉案产品的可拆分性、各部件的独立价值、行业计价标准等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为法庭作出有利认定提供参考。
(二)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1.产品质量是生命线: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全流程产品质量管控体系,从源头把控供应商资质,加强进货检验和出厂检验。对于消防产品、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生命健康的领域,更应保持高度警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
2.合同管理是防火墙: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区分产品价款与安装、运输等服务费用,并分别列明。对于组合式产品,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组成部分的规格、型号和单价。规范的合同管理,是隔离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3.合规经营是根本:企业家应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不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追求短期利润。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主动采取召回、更换、赔偿等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消除危害后果。这些行为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在潜在刑事诉讼中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四、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计算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刑法理念与司法政策的价值判断问题。司法实践中对附加费用、合格部分价值的精细化审查和区分处理,体现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的坚守。作为法律共同体,我们期待相关司法解释能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稳定、更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三维度考量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数额”.https://www.spp.gov.cn/spp/zscqjcfwbzcx/202202/t20220217_555090.s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503/t20250314_690481.shtml
[3]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403/t20240314_649503.shtml
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 ,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 ,最高检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北京市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作为业内以“靠谱、专业、有拼劲”著称的新生代刑辩专家,徐律师长期深耕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不仅在新型网络犯罪领域建树颇丰(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更专攻高端经济犯罪,业务深度覆盖税务、金融、走私、高管职务犯罪、重大食药、复杂刑事资产定性及刑事财产保全与执行等高净值领域。
其代理案件多次引发行业关注,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官方报告,并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无罪及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