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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拓展总监一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其缴纳了社保,并约定每月工资标准40000元;2020年5月31日,公司人力资源的员工打电话,用口头形式通知李某之后不用来上班了,也没说明具体辞退理由,此后李某未再工作,后公司未支付五月份工资一直拖欠。面对公司的不公平对待,李某找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帮自己维护权益。

律师就事件情况及时间节点等,与当事人进行仔细沟通,并协助其收集了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银行流水,以证明其与该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证明中显示当事人主张的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情况一致。社会保险缴纳明细中显示李某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8月11个月。

并主张被申请人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0000元;3、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支付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每年10天,主张7天)。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我方主张,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40000元;及支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839.0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29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103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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