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雅安市石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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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22年1月,成都某户外运动公司雇佣男子罗某某为户外登山业务提供劳务,罗某某在户外登山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冻伤后截指致残。后来,罗某某起诉至石棉法院索赔,石棉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户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和公司连带赔偿罗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雅安中院于2023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因张某某、户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某某于2023年8月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某某谎称事故发生后户外公司没有经营收入,自身家庭压力大,无力支付该笔款项。后来,张某某通过更换住址、不接电话等方式规避法院调查和执行。因户外公司和张某某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张某某为规避执行,利用其亲属名义注册新的户外公司对外从事营业活动牟利。

执行干警通过微信、抖音等媒介发现被执行人仍存在经营活动后,多次向登山协会和相关备案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在初步掌握被执行人涉嫌规避执行的拒执行为后,石棉法院再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仍未果。

后来,石棉法院将被执行人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某在刑拘期间主动交代其拒执事实,其家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为时已晚,2024年12月底,石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既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也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兑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