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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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写到,城镇子女也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城镇子女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并不直接拥有宅基地的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子女仅拥有房屋继承权,而无宅基地继承权。若房屋完好并有继承人承接,宅基地使用权可依 “地随房走” 原则延续;但若房屋倾圮,则由村集体回收与再度分配利用。

这意味着城镇子女对宅基地的使用是基于房屋的存在,一旦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

那么,城镇子女继承宅基地房屋后能否翻新重建?

城镇户籍子女虽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从当前政策来看,无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还是在新分配宅基地上建设,仍须具备农村村民资格,故城镇户籍子女不具备翻新、重建宅基地上房屋的基本条件。

因为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如果翻建房屋,由于会导致房屋灭失,城镇子女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随地上的房屋灭失而消灭。

因此,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若想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对原老房维修加固,确保房屋长期存在。一旦房屋灭失或拆除,很可能因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资格而无法建造,进而永远失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除非有以下特殊情形:

一、户口回迁

如果城镇子女能够将户口迁回农村,重新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在满足当地宅基地翻建审批条件的基础上,是可以对继承的宅基地房进行翻建的。

不过,户口回迁一般也需要符合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相关规定,如因大学生毕业、参军退伍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的,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回迁。

二、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关于城镇子女继承宅基地房翻建的特殊政策。

例如,在一些农村旅游、乡村振兴等项目实施地区,为了鼓励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可能会允许城镇子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继承的宅基地房进行适度翻建,用于发展乡村民宿等经营性项目,但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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