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
原告李建国与妻子育有二女一子,分别是长女李悦莉、次女李婉芬和儿子李宏涛。李建国曾有过一段短暂的第二次婚姻,离婚后出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个子女名下,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房屋购买与登记情况
- 2004 - 2008 年,李建国与周雅霞短暂婚姻结束后,于 2008 年 11 月出资向北京 Y 公司订购一号房屋,支付部分房款,2009 年 3 月出售北京市大兴区 S 号房屋,用售房款交清一号房屋尾款,总计支付房款 907453 元,后续还补交房屋差额面积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各项税费。
- 2010 年房屋建成后,办理登记时登记在三个子女名下,李婉芬占 34%份额,李悦莉、李宏涛各占 33%份额。李建国称当时是为避免因短婚支付折价款问题才如此登记,并与子女说好需要时配合更名。2021 年 10 月 22 日,房屋变更登记为李建国占 34%份额,李悦莉、李宏涛各占 33%份额。
2. 赡养纠纷与诉讼情况
- 2021 年 11 月起,李建国称李悦莉和李宏涛未支付赡养费,也未给予生活照顾和精神体贴,要求子女返还房屋份额,李婉芬已返还,李悦莉、李宏涛未返还。此前,李建国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全部份额归其所有,被法院判决驳回。此次李建国以撤销赠与为由再次起诉。
三、原被告主张及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
- 李建国认为自己出资购买房屋,只是为避免再发生因短婚支付折价款问题才登记在子女名下,与子女约定需要时配合更名,现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给李悦莉、李宏涛的房屋份额并返还,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理由是自 2021 年 11 月起未收到二被告赡养费,且自身需资金看病,二被告每月 500 元赡养费不足以负担高额医药费,同时二被告存在将其赶出等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
2. 被告主张
- 李悦莉、李宏涛认可房屋登记在名下属于赠与,但认为原告可以居住使用,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不认可未尽赡养义务,称不支付赡养费是欲亲自轮流照顾李建国。
3. 争议焦点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建国能否撤销对李悦莉、李宏涛的房屋份额赠与。关键在于判断赠与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四、律师法律分析
1. 赠与行为的认定
- 从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看,一号房屋自初始登记便在李悦莉、李宏涛、李婉芬名下,李建国从未取得过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这表明房屋产权从一开始就被登记为子女所有,符合赠与行为中财产权利转移的特征,且被告也认可该登记行为属于赠与,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2. 撤销赠与的条件分析
-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撤销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在本案中,李建国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是二被告未支付赡养费和未尽赡养义务,但二被告对此有不同解释,称不支付赡养费是为了亲自轮流照顾,且李建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严重情形。仅仅未支付赡养费这一点,在二被告有合理解释且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时,不足以构成撤销赠与的充分理由。
3. 购房款的权益问题
- 虽然李建国出资购买了房屋,但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已经明确,其出资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对房屋产权的保留或控制。对于购房款,李建国可依据债权关系等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在本案中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
五、法院裁判结果与影响
1. 裁判结果
- 法院驳回了李建国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符合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和撤销条件的规定,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关系,李建国无法证明其撤销赠与的主张成立。
2. 影响
- 此案例对于类似的房屋产权赠与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房产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应当谨慎考虑赠与的后果和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赠与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于受赠人来说,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赠与被撤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准确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和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