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协议遗漏当事人无效
-邓光某与邓一某等同胞兄弟继承分配纠纷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遗产分配协议遗漏当事人是否有效;法院认定遗产分配协议无效后,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邓光某(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与被告邓一某、邓二某、邓三某系同胞兄弟,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分别系被告邓一某、邓二某、邓三某的子女。
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留有位于xx县xx镇工农村七堡山组的老房子90平方米。2006年6月15日,被告邓一某、邓二某、邓三某未经原告同意,签订《分房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
2009年,xx县火电厂因第二期工程建设,征用上述房屋。被告依据《分房协议》,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安置还房3套。
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判决确认三被告签订达成的《分房协议》无效,并明确告知原告另案提起遗产分配诉讼。该案通过一审及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光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
被告:邓一某,男,汉族,19××年××) xx日生,xx省xx县人。住月xx县xx镇xx村。
被告:邓二某,男,汉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
被告:邓三某,男,汉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
第三人:邓学某,女,汉族,19××年××月xx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
第三人:邓吉某,男,汉族,成年人,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 x村。
第三人:邓小某,女,汉族,xx岁,xx省xx县人。住××县××镇x x村。
第三人:xx县火电厂建设工程指挥部。
第三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平均分割因xx县火电厂征用父母遗产90平方米(价值9万元)而获得的火电厂拆迁安置还房3套;
2.判决确认5名第三人之间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签订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分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分别系被告邓一某、邓二某、邓三某的子女。
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留有位于xx县xx镇xx村xx组的老房子90平方米。2006年6月15日,被告邓一某、邓二某、邓三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签订《分房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2009年,xx县火电厂因第二期工程建设,征用了上述房屋。三被告便依据《分房协议》,由第三人xx县火电厂建设工程指挥部、xx县xx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的“安置方”,分别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与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签订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该房屋进行拆迁,并分别安置给了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房屋各1套,共计3套。其中:邓学某安置于xx县xx镇岩子头C区B4栋502室;邓吉某安置于A区A栋701室;邓小某因案件进入诉讼而尚未安置。
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继承权为由,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院于2010年11月23日判决确认三被告签订达成的《分房协议》无效,并明确告知原告可就父母留下的祖业房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安置还房3套属于父母的遗产,且《分房协议》已被判决确认无效,故因拆迁父母遗留祖业老房子90平方米而获得的安置还房3套,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均等分割,5名第三人之间依据该《分房协议》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应为无效。为此,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邓光某
2013年3月12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状副本5份;
2.(2010)x民初字第1054号判决书及(2011)x法民申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3.分房协议书、拆迁安置还房协议书等相关资料1组。
邓光某诉求分割祖业遗产继承
纠纷案民事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邓光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诉被告及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代理人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采纳。
一、本案争议的财产属于原、被告父母死亡后遗留的遗产,三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签订达成的《分房协议》已被确认无效
根据xx县人民法院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位于xx县xx镇xx组的老房子90平方米,属于原、被告的父母死亡后遗留下来的遗产。这一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及民事裁定书可以确认。
同时,虽然三被告于2006年6月15日签订了《分房协议》,将父母的遗产进行了分配。但是,由于该协议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分割,故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并告知原被告就父母遗产另案提起诉讼。因此,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财产(老房子90平方米)属于父母遗产,并无争议。
二、第三人之间基于《分房协议》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为无效,该协议约定的房屋应归原、被告享有
2009年,xx县火电厂因二期工程建设需要征用上述房屋,三被告依据《分房协议》,以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的名义,分别于2010年3月23日和3月29日,以xx县电厂建设工程指挥部、xx县xx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的“安置方”,与第三人邓学某、邓吉某、邓小某签订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代理人认为,因本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基于先前的《分房协议》而订立,现《分房协议》已被确认无效,故第三人之间签订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应为无效,本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房屋应当归原、被告所有。
三、原告请求对“3套安置还房”进行分割,符合法律的规定
鉴于本案的老房屋90平方米是父母遗留的财产,而被告邓一某、邓二某已明确承认了老房屋“是分配给原告的”,故该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承。而且,即便该房屋未分配,也应由原、被告共同共有,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共同分配。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因该房被征用拆迁而获得的安置还房应当归原告所有,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代理人:张绍明、王小红
2013年5月7日
办案总结:
一、遗产案件当事人关系必须全面查清
在遗产分配、遗产继承案件中,查清当事人及财产情况,是律师的基本功。只有全面查清了有多少财产,有多少继承人,才能够准确确定遗产分配顺位和分配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继承的财产被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占用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把遗产占有人和使用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财产被他人占用,影响依法执行。
二、遗产分配协议遗漏当事人无效
遗产发生继承后,该财产就成为继承人们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财产,若只是某几方进行分配分割,并签订达成遗产分配协议,而遗漏了其他法定继承人,该协议则可能因为构成无权处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然,遗产分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要求对被继承的财产进行分配。
三、代理原告应当针对其诉请充分立论
在前面的很多案件中,我们都是针对上诉案件的代理进行专业解读,但是,遗产案件发生再审和二审的可能性较小,很多律师都只会涉及代理遗产继承案件的一审民事诉讼。因此,我们把该案作为典型案例纳入书中,供大家参考。同时,从前述案例可知,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提供书面代理意见也极为重要,律师在撰写案件代理意见时,必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来发表辩论意见,才能增加法官对全案的认识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