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劳动者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仅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没有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书》无效?
不能!
先简单说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书》。
通俗的讲,如果劳动者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种或者劳动者所任职的岗位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此种情形下,公司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离职以后,不至于去到同行业公司或者去到存在同类竞争业务的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而与公司形成竞争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署的一份协议书。
如果劳动者签署了此类协议,劳动者要在最长期限2年范围内,不得去到与公司存在同类竞争情况的公司任职。
这就是《竞业限制协议书》。
但是作为对等的,劳动者也要从公司方面获取相应的补偿,来弥补其在离职后的就业选择方面的限制。
这就是公司应当据此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为按月支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
如果各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书》中没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劳动者据此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书》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则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司单方的原因导致三个月都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书》,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