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解雇非劳动关系员工;企业与非全日制员工、劳务工、在校实习生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签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就是非全日制员工,也不是签了劳务合同就算劳务工,需要满足相应关系的条件,比如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若不符合条件就有可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02、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员工拒绝签合同,企业也可以终止,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员工还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此种情形企业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如果员工仍不同意签订,则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员工拒绝签订的情形除外。
03、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首先企业需要有合理的录用条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员工,其次需要证明员工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最后应当在法定的试用期内作出书面解除通知,有工会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工会。
04、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员工使用虚假学历、资质证书、虚构履历、隐瞒疾病、特殊岗位隐瞒犯罪记录等,企业的招聘信息中应当对相应的学历、资质有相应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等资料中虚构或隐瞒就会构成欺诈。
0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员工最常用的法律依据,但很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除,有可能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制度未告知员工、无法充分证明员工的违纪事实、员工违纪达不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企业解除程序不合法等,都可能被判定违法。
06、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员工严重失职,虽并非故意过错,但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才算是重大损害,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在相应的制度中进行规定,比如经济损失达到多少属于重大损害。而非直接经济损失就不太好界定了,比如名誉损失、机密泄露等,需要证明对企业的损害确实很大,由仲裁委和法院进行裁量。
07、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害;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失职属于过失行为,而营私舞弊属于故意行为,司法实践中员工存在营私舞弊行为还涉及到违背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一定要造成重大损害才可以解除合同。为了避免风险,企业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将营私舞弊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需造成损害也可以解除。
08、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比较举证比较困难,首先要证明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还需要证明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怎样算是严重影响同样不好界定。所以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将多重劳动关系、兼职等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只要员工存在该情形即可解除。
09、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赌博、醉驾、斗殴等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不属于被追究刑事处分,企业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将这些情形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
10、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向员工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依照法定标准,也可以协商经济补偿数额。但如果是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企业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然也可以协商支付一定补偿。
1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签;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企业降低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前书面征求员工的续签意向,续签意向书中注明单位不会降低原条件,并保留员工不愿意续订的相关证据。
12、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部分地区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支持经济补偿,还有部分地区要看企业对员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存在过错。
13、公益性岗位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4、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5、企业以员工违背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可能认定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还是建议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