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原告关某由案外人王某介绍到临沂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楼工作。6月6日,关某在施工中被墙板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经查,该项目楼由B建设集团承建,2023年1月,B建设集团与C建筑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墙板安装分包给C公司,同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关某向驻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驻地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关某不服仲裁裁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以及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由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原告关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到案涉工地上班系被告A公司的安排,且无法证明其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及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此外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由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缺少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驳回了原告关某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就业时,应注意及时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综合考量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保存上述相关材料,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兰陵法院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 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 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 作时间 无法及时解答 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 我们会在下 个 工 作日给 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 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