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廖锡军与梁笑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笑天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锡军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笑天,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老庄镇赵家坡村五组70号,身份号码:6123221985070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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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364312.5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梁笑天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胡鹏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鹏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对悬赏金额向本院承诺,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8日,身份号码:612322198605082915, 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小区21号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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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218598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鹏名下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33(尹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兰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兰梅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兰梅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8009291567,汉中市汉台区人,户籍住址汉中市汉台区鑫源办事莲花社区1组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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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本金):21315.21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兰梅丽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104560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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