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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还恶意转移财产,心存侥幸,利用“双重户籍”进行高消费。以为神不知鬼不觉逃避了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殊不知,当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等待被执行人的,将是刑事处罚。

早在2019年,被告人陈某义因欠款200万元未还,被债主告上了法庭,判决生效之后,陈某义仍然拒不还钱,无奈之下债主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并不顺利,最终还是因为陈某义名下无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两年后,申请人带来的新线索,让这起案件有了转机。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副局长 张少琼:

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5月份的时候,向法院这边提供线索,据他们了解,陈某还有另外一个身份信息 。于是他向法院提交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去另外一个户口的户籍地调取他的登记信息。反馈回来的信息是:陈某确实有另外一个身份信息,经过公安部门的查证,做了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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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 孙丽军:

被告人陈某义有个曾用名叫陈某华,在改名成陈某义之后,陈某华的这个身份证又进行了补办。执行立案之后在执行过程中,他利用了陈某华的身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为。

也就是说,此前虽然惠阳法院已经将陈某义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但陈某义却一直以陈某华的身份四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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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 孙丽军:

他利用了陈某华的身份来进行坐飞机、出入五星级酒店这些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利用这个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累计支出达到了420多万。

此外,陈某义还以陈某华的身份信息开设股票账户,之后将通过该股票账户盈利的十多万元转移到其母亲和亲属的账户之中,以此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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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 孙丽军:

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们本院两次申报财产,第一次申报财产的时候是申报他有几百万的债权,但债务人是在服刑阶段,我们没办法执行到位;第二次申报的时候,他申报的是名下无任何财产,构成了虚假申报。所有的这些行为,我们认定他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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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义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鉴于陈某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偿还了债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惠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 孙丽军:

通过这个案例是想告诉大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是法院的司法秩序以及司法权威,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定,只要是生效了,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任何人都必须自觉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有任何抗拒履行、逃避履行或者转移财产的任何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到法律甚至触犯到刑事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