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7月10日

安庆公安重拳出击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张某、董某、胡某、杨某

干了这件事被抓!

宿松县公安局

1个人办了12张卡出售牟利男子被处罚

7月2日,宿松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获取到一条重要线索:居民张某把以其名义办理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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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深入调查查明,2024年6月期间,张某在网友的介绍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先后在广电、联通、移动、电信4家通信运营商共办理手机卡12张,并将该12张手机卡出售给对方,共非法获利1677元。张某到案后,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7月8日,宿松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将其纳入“两卡”惩戒对象。

桐城市公安局

帮诈骗分子跑分取现 一男子被抓

7月10日,桐城市公安局民警通过工作,获悉 一男子胡某因帮助诈骗分子跑分取现 ,被苏州警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网追逃。

经侦查,胡某藏匿在桐城市区一个出租屋内,两地警方协作走访摸排,于当天中午,在其工作的工厂内成功抓获。目前,胡某已被顺利移交苏州警方,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开分局

出借银行卡给诈骗分子 男子被抓

近日,经开分局接到“断卡行动”核查线索:居民董某存在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电信诈骗分子帮助实施取现行为。

获得线索后,反诈中心民警迅速开展核查,于7月6日在市火车站附近将其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对其2024年6月将自己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接收转账违法犯罪资金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大观分局

帮助诈骗分子上线取款,男子被抓

近日,大观分局收到线索推送,民警随即开展侦查,发现一男子杨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上线取款2.9万元。7月9日上午,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 方 提 醒

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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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被收购的银行卡

都拿去做了什么?

1、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2、被用于洗钱犯罪团伙洗钱

3、被用于偷逃税款

非法买卖“两卡”

可能承担的后果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不论何种情况

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

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时

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

小心掉入陷阱

| 来源:安庆公安

| 责编:武晓慧

| 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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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终审:蒋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