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日来临之际,峨眉山市法院开展了环境保护系列宣传活动。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峨眉山景区电鱼犯罪案件,李某、宿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现场

2024年3月11日21时许,李某、宿某潜至峨眉山市黄湾乡峨秀村峨眉河段(位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内)电鱼。当晚23时许,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挡获,查获电鱼工具及野生渔获物97条(净重6481克)。经认定,李某、宿某电鱼行为,共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不低于71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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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某、宿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峨眉山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峨眉山市法院判令二人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责任。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案发生在峨眉山这一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景区内,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典型案件。峨眉山市法院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督促其全额缴纳,彰显了峨眉山市法院守护秀美峨眉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电捕鱼是利用电流麻痹鱼类,然后进行捕捞的行为,是我国《渔业法》《刑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电鱼这种掠夺性的非法捕鱼方式,不仅破坏鱼类繁殖,还对水域中的生物链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同时,电鱼过程中如设备漏电或操作不当,电鱼机的电压在220伏到380伏之间就能瞬间致人死亡,严重威胁捕捞者和他人生命安全。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切勿贪图小利益,心存侥幸拿生命当儿戏,严禁在禁渔期、禁捕区域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秦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