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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

千万别在朋友圈卖这东西

厦门一30岁女子被抓了

已被判刑!

朋友圈售卖电子烟

女子在厦门被抓,后果很严重!

从零售店的销售员

到朋友圈里的“微商”

她以为自己找到了赚外快的路子

却不知有些商品不是想卖就能卖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电子烟的非法经营案件

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敲响警钟!

发展自己客户

她在朋友圈做起“地下销售”……

30岁的唐某原本在一家电子烟零售企业的门店担任销售,因工作与不少购买电子烟的顾客熟悉起来。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唐某干起了“地下销售”,她在线上进货,通过微信向这些顾客推荐电子烟。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

唐某在未取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

出售一次性电子烟、烟弹、烟具等

电子烟产品

共取得货款70372.8元

在厦门被抓获

她后悔不已,认罪认罚

2023年2月21日

唐某在位于湖里金山的暂住处

被公安机关抓获

警方在其房间里发现了待售的数百盒电子烟产品。经鉴定,这些电子烟产品价值80870.28元。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其非法获利的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的律师表示,在国家将电子烟纳入专卖管理后,唐某未及时学习导致触犯法律。唐某也后悔不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

法院判决:

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湖里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持证经营

法官提醒,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包括电子烟在内,各环节均需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许可证“持证上岗”。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前为许可申请过渡期。即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国有了经许可经营雾化型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需注意的是,近些年“上头电子烟”案件多发,电子烟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灾区”。不法分子在烟弹中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甄别!同时,使用电子烟仍然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如需购买,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渠道。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未成年人

不得购买电子烟!

电子烟不能随便卖!朋友圈兜售,违法

“水果口味,懂行的来”

“电子新宠,你值得拥有”

看到这样的朋友圈

你知道其中的“内涵”吗

电子烟是新生事物

电子烟监管是新课题

电子烟监管从无到有

从有到优

制度不断革新

体系不断完善

不久前,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公告,明确表示用户通过朋友圈、视频号、直播等网络形式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属违规行为

公告称,对于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微信个人账号,微信团队将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阶梯式处罚:

对违规内容,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

对违规账号,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停及永久封停处罚。

这其中,就包括电子烟:

烟草、电子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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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安全中心还提醒,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违法违禁品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丨湖里法院、南国早报、微信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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