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4、参考案例: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基于信赖订立合同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据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

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大连某游艇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

实是否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连某游艇公司主张由顾某与李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顾某、李某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该游艇。案涉游销售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2年4月5日将顾菜患病事宜告知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表示要终止合同,当时大连某游艇公司尚未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大连某游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一、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顾某、李某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判决在论述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说理,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在大连某游艇公司对外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已经明确告知要终止合同。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是坚持购进游艇,支付相关税费,并要求顾某、李某赔偿案涉游艇的转售损失以及管理游艇五年的停泊费、托管费、参展费等一系列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游艇公司更多是为了公司的营销需要,未予支持大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

15、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依法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新会市涤纶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新会涤纶厂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中银香港主张,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转变为赔偿责任,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赔偿之债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对此问题,由于确无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争议颇大,存在裁判不一之情形。本院认为:

其一,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因缔约过失而转换为赔偿责任,依法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而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申请再审人中银香港的此点主张予以认同。

其二,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便是因缔约过失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亦无理由例外。

【案例文号】:(2011)民申字第167号

16、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张女士诉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用人单位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17、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限,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孙某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限,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案例文号】:(2022)京03民终16719号

18、offer是劳动关系预约合同,因办理入职手续产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郭某某与某某发电公司所确认的《入职邀请函》,其性质应为劳动关系预约合同,故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入职手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郭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某某发电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不予受理。在立案之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9)京04民初933号

1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土局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缔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全文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

21、宋某与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裁判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人事专员秦某发给宋某的微信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宋某有理由相信其已经被公司录用,将于4月15日入职。之后,该科技公司取消招聘岗位,并未及时通知宋某,直到4月14日才告知宋某,导致宋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的合理信赖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造成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科技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某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科技公司未向其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以获得收入来源。宋某请求参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该损失在科技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倘若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消,且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为缔约合同所直接受有的损失,还应包括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考虑以用人单位所承诺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作为用人单位最终所应赔偿的数额。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2、投标人投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行为均属预约合同性质——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投标人投标与招标人定标、通知中标的行为,均属预约合同的性质,无论是投标人还是定标人均负有必须与对方订立本合同(租赁合同)的义务,而租赁合同并未依法成立。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已不可能订立的,法律上应令其承担缔约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2辑

2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由于出让人的原因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成立的,出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

为国有土地权出让而在报纸上刊登的挂牌出让公告的性质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是邀请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

由于挂牌出让公告是出让人发出的要约邀请,那么竞买人的竞价行为应视为向出让方发出的要约,出让方若对竞买人的报价作出承诺,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立。如果挂牌出让程序中的竞价期限未满,出让方也未对报价作出承诺,则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出让方撤回要约邀请的,不存在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在出现由于出让方原因致使竞买人缔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出让方对此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竞买人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24、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履行的,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究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惠州市惠阳区南凯实业有限公司、王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王飞是否应当承担因土地未能解除查封产生的利息损失和900万元执行担保款利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王飞与南凯公司磋商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存在缔约过失,如因此给南凯公司造成直接实际损失,王飞应予赔偿。然而,导致案涉土地使用权未解封的直接原因,是南凯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其向法院交纳的900万元执行担保款,亦是为了解除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上述损失与王飞的缔约过失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王飞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不属于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

特别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达成的合意,是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的特殊协议,该协议产生的基本前提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应严格区分。基于该特殊性,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履行的,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亦未限制或排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权利。在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根据协议可能获得的利益会因法院恢复执行而丧失。

就本案而言,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得到执行,南凯公司所主张的因土地未能解除查封产生的利息损失和900万元执行担保款利息损失便可避免。上述损失系《执行和解协议》得到履行后其可能获得利益之损失,即履行利益损失,不属于当事人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故南凯公司无权要求该项赔偿。原判决对南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158号

25、用人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决定录用劳动者又取消岗位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某家居公司对邬某面试后,决定录用邬某,并向邬某发送了录用通知,邬某主动从原公司处离职,并按时至某家居公司处报到,某家居公司某取消了原录用岗位导致双方最终未建立劳动关系,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判决某家居公司按从原公司离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邬某2个月待业期间损失及体检费。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指引各种场景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作为合格的民事主体,在面试、入职、在职、离职等一系列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在于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处于有用人话语权的强势一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先合同义务。现某家居公司已明确表示录用邬某,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岗位,存在过错,且给邬某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保障了劳动合同订立期间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有利于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南京市法院2022年4月29日发布《2021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和《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6、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缔约过失责任——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诉凯马特远东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赔偿案

【裁判要旨】:

缔约过失责任要旨在于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谨守诚实信用,对交易对象应尽注意、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若一方行为超出了正常商业谈判的技巧运用,不断压价,漠视对方的利益,滥用有利地位,可以认定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7、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不予录用且未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权星诉伟盈精密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