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这是正面的目的,但是证据本身所“呈现的事实”并非与上面的“对应事实”完全一致,通常呈现的事实会更多,或者两者有出入,甚至自相矛盾。所以,在考虑提交证据之前,需要仔细考虑这份证据要不要提交,有没有负面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证据之间是否重复、矛盾,是否导致证据材料冗杂。

理论上各个证据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应该有所不同,如果所证明的事实大体相同,只是有部分重叠的话,那么这些证据可以归为一组。也就是说某个序号的证据之下可以再细分几个子证据。例如“证据1-1”,“证据1-2”如此类推。

但是各个子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几乎一模一样,却没有差异化内容的话,那就可能重复举证,会导致证据清单越来越长,对自己简洁有力地论述自己的核心观点造成障碍。这是打官司的新人常犯的一点错误,说到底是对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缺乏有一个清晰的整体认识。

举个例子,原告为了证据自己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报告成果,有两份证据,A证据是发给对方官方邮箱的邮件,但对方没有回复。B证据是通过微信群发出来的工作成果,但对方工作人员有回复沟通。

很明显,AB证据都可以证明原告提供了成果,但A证据和B证据各有优缺点,A证据是官方渠道发出的,优点是可以证明已给对方公司提交,缺点是没有回应(有可能辩称,当时没收到);B证据的优点是对方有回复,可以证明收到,但缺点是对方是工作人员名义并非对方公司收到(假如对方公司对微信群里的人员身份提出质疑,例如已离职或假冒身份等),此时AB证据就有证明的差异化作用,宜一起提交,两个证据互相补充说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证据是否有可能被对方利用,变成自己诉讼的“绊脚石”。

打官司不仅要考虑自己如何主张和证明,也要同时考虑对方有可能如何答辩反驳,以及提交什么证据。这就像一个老司机,开车时不能只看前面,要顾及各个方向,才能安全的把车开好。所以,证据是否要提交,还要看证据呈现的事实是否会被对方利用,一旦被对方利用的话,自己是否有足够的反驳证据可以反驳。在确保没有重大诉讼风险之后,才可以确定提交该证据。

举个例子,为了证明自己给对方转过钱,可以有每一笔转账对应的银行凭证作为证据,有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证据,如果转账笔数太多的话,还可以提供转账账号下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的前两个就比较清晰和单一,相对风险比较小,如果是银行流水的话,那么就要考虑银行流水中其他收付所呈现的事实,例如有可能出现对方转给本方的记录。假如证明人作为原告起诉返还借款的话,那对方转钱给本方的记录就有可能被利用,说成是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给自己的诉讼造成麻烦(假如转账实际上是支付货款等款项的话,如果本方不能证明也会陷入被动)。

三、证明是否会影响整体的诉讼策略,是否有可能造成诉讼之外的损害。

简单地说就是证据中是否有不愿意让对方知道的信息,或者有可能被对方非法利用,或者被拿来还击报复的信息。例如,涉及到一些个人电话、家庭住址等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敏感信息,或者是涉及到公司的价格体系、客户资料或者技术秘密等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内容。这些证据,在不影响案件整体诉讼主张和证明的情况下,能不提交的就尽量不提交。如果不得不提交的,则可以考虑作为“保密证据”提交,此时,通常将证据分为保密证据和非保密证据两份,制作不同的证据目录,提交时要求对方可以查看和质证保密证据,但不得保留副本。

除此之外,证据还要考虑是否有可能被对方利用提起反诉,或者策略性的另案起诉。因为,现实中有一些对方的诉讼就是试探性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本方掌握的一些证据材料。

总而言之,决定证据是否提交时不能单纯地仅以能证明什么内容来作决断,而要有全局观,以上是三个供参考的方向要点,不一而足。所举例子,仅供参考。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点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