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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

很普遍的购物方式

而有些商家常常采取“刷单”的方式

来增加商品的关注度和市场竞争力

当他们被告侵犯知识产权时

又说自己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的

要求对于赔偿金额进行减免

这种“双标”行为

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呢?

《和美宜昌 法治同行》第十四期

听听三峡坝区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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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刘在网上开设店铺,店内售卖油漆的标识与某知名油漆公司的标识类似,而且在网店上所显示的销售成交量为4.7万件。该油漆公司发现后立即将小刘起诉至法院,称小刘擅自销售印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油漆商品,已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要求小刘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小刘听到赔偿金额后,觉得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争辩道:“这个涉嫌侵权的油漆看起来卖得很火,实际上大部分是刷单!销量看起来有4.7万件,实际上只卖了1个出去!赔偿金额应该减免。”

法官说法

法院不会支持小刘的理由,“刷单”行为不仅不能减免赔偿金,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电子商务法》也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经营的行为,即使小刘能够证明店铺的销量运用了“刷单”的方式制造假象,其试图通过该种行为双重获利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刷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来源丨宣传处 三峡坝区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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