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怀疑犯罪就能定罪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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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的精神是怀疑一切,叫做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人文科学中的研究也需要这种精神,比如对某历史观点的质疑、求证。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前期,可能存在大胆假设的情况,以期能够发现犯罪线索,发现证据。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切都要依据证据,而且需要达到指控犯罪事实的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依据怀疑他人犯罪的精神审查起诉,就违背了刑事法律无罪推定的根本规定。

刑事法律中存在多种推定情形,最典型的是针对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推定,比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

法律规定的推定情形是基于司法实践总结归纳的某类型行为或者现象的盖然性意见。该种推定并非无可反驳的结论,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反驳推定无法成立。

反过来,如果公诉机关需要认定推定成立,则应当排除该合理怀疑,或者有其他证据证实合理怀疑不存在或者可以排除,或者行为人所提及的相反证据不能成立等。切记,此时公诉机关的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依据推定。

昨天有咨询,按照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虽然未全面了解事实和阅卷,但是通过行为人家属陈述事实,可以确定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进一步研判。

本案大概事实是行为人借IPO之名集资。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有虚构高额回报或者夸大宣传的成分。由此,被认定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值得说明的是,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又需要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手段。

更重要的是,需要查明资金用途。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情形。其中“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 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该规定的基本逻辑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很小,因此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在前述逻辑的基础上,首先要求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诈骗方法)导致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资。这是诈骗犯罪最基本的逻辑,即需要查明被害人被骗结果与行为人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俗讲,就是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

另外需要查明的是,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原因行为,即因为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小。对于比例大小的问题,应当依据常识判断,比如将超过一半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属于比例小?如果用于之前的经营贷,目的是为了周转资金开展生产经营的,是否属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需要以事实和证据论证。

在前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但是不必然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考虑二者在量刑幅度上具有较大差异,即集资诈骗罪量刑更重,此时,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排除至关重要。

在这样的案件中,就存在司法推定的问题。公司机关的推定源于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该证据指向结论不唯一,或者有合理的辩解,抑或是有相反证据,均可以实现有效反驳,排除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公诉机关怀疑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精神也普遍存在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但是,刑事诉讼要求怀疑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怀疑不成立。从另一个层面讲,如果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或者行为人的合理辩解,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一切犯罪事实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才能入罪的要求。

怀疑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