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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认罪认罚表示悔罪且签具了具结书,开庭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当庭翻供,河北省临西县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一审依法判决后,当事人王某上诉。

近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其非法所得33450元,上缴国库;同时判处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0.9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7月,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案在河北临西县案发,他来到该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破期间,王某主动供述自己在平乡县寻召乡所经营饭店后面的大树林里,以泔水食物为诱饵,吸引野刺猬前来,以事先准备好的铁夹子进行“夹捕”、同时兼用“犬补(用犬叼)”方法猎捕的作案过程。

办案人员勘查现场,搜索并发现了他非法狩猎使用的铁夹子、猎犬、头灯、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及捕获野生刺猬后用于存放喂养的围栏场所。经过全面调查、核查,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与其本人供述和前期侦破的其野生刺猬收购者李某(已判决)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一致。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对王某在案件侦破期间前后一致的供述材料及其作案细节、证据等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讯问。核查中发现,王某在同年5月11日、5月25日,分别2次向李某出售1100余只、1400余只野生刺猬。经自行补充侦查获知,王某作案期间,除在本县河古庙集市上收购野生刺猬外,还曾先后到毗邻的广宗县、巨鹿县收购野生刺猬,并固定了相关证据。在办案检察官释法教育下,王某认罪悔罪,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综合考量,该院拟定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刑期一年(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期间,他获悉到了“极大利好”的消息:“野生刺猬与在野外人工养殖刺猬难以分辨。如果刺猬由野生改口为人工野外养殖,不仅能免去刑责,民事赔偿也会一笔勾销”。于是,他以两次售卖刺猬数量与现实不符为突破口,将原围栏说成人工养殖场,开庭审理时推翻原供。

2023年2月,庭审中,检察官李新面对被告突如其来的翻供,将王某前后一致的犯罪事实供述、本人签字认定的“公安人员讯问中无刑讯逼供、诱供”等书证、照片等呈示法庭。但王某以种种理由否定当时供述。王某及其辩护律师以“售卖数据与事实不符”为突破口,辩称为人工养殖。鉴于此,检察官李新将补充侦查材料、关键证据及专家2次认定的报告提交法庭。最终经法院审理,王某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处。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