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水利局一级调研员李锦松涉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李锦松上诉,维持武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2年,李锦松利用其担任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并协助副市长联系乐滩建管局、乐滩建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的工程承揽、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林某、罗某等7人送给的财物,其中既遂为269.73万元,未遂200万元。另外,还接受他人为其支付的套房装修材料费及人工费、他人送给的家具家电,折合64.7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锦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李锦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锦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锦松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李锦松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暂扣款机关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锦松尚未退出的受贿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54期

作者 | 刘任健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更多法院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