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石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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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12912元,获利3000元,致使胡某被骗7788元、王某被骗2796元、许某被骗1500元、罗某被骗520元、孙某被骗3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银行卡不轻易外借,避免不经意间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转账洗钱,因“碎银几两”自毁前程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