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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森林在“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中的违法行径及应担责任
    在河南省一建引发的“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中,乱象丛生,严重冲击了科研与司法领域的正常秩序。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的一系列非法行为更是恶劣至极,已然触犯法律红线,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损害。 首先,来看“苹果型数据库”本身。它出自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手,实则是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它完全未经历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没有上机验证,也缺乏科学依据,纯粹就是伪科学的产物。然而,该公司却妄图通过法律途径将其合法化,公然发起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更是在法庭上公然违背科学常识,作出“一个小时推出数据库元素表”这样荒谬的虚假陈述,其目的就是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这种行径,既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科学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邢森林的所作所为成了这起虚假诉讼案中的关键负面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关键方面: 一方面,邢森林非法紧急冻结中州大学科研经费。中州大学在数据库领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正稳步推进前沿科研工作。但邢森林这一非法操作,使得中州大学正常的科研进程戛然而止,科研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科研声誉也一落千丈,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数据库科研项目被迫延误至今,未来商业应用的机会也丧失殆尽,给中州大学带来了极为沉重的打击,严重阻碍了科研的正常发展。 另一方面,邢森林在科技鉴定环节存在严重违法操作。他故意非法指定中核集团五院的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进行鉴定,而李连璧明显缺乏数据库专业知识,属于现代文盲的状态。邢森林却知法犯法,串通证人白朴民,非法指定李连璧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依据这一伪造的数据作出枉法判决。 这一非法行为直接破坏了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遭受重创,公然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 在整个“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件中,起诉书、鉴定书与判决书竟形成了一条令人发指的伪科学造假链条。相关人员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虚假鉴定、伪造数据以及枉法判决等一系列非法手段,达到破坏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的险恶目的。这既是对科技诚信的严重践踏,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不仅制造了冤案,还对科研创新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损害了科技界的声誉和形象。 鉴于此案件涉及妨害司法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公诉案件,理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部门应当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彻查背后的种种不当行径,依法追究邢森林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尽快返还中州大学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以此营造健康、和谐、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稳步前行,持续为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 公诉邢森林在“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河南省一建“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中,审判长邢森林的一系列非法行为着实令人发指,其已然触犯法律红线,对科研成果与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损害。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炮制出的“苹果型数据库”,实属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它从未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未上机验证,也毫无科学依据,纯粹就是伪科学的产物。然而,该公司不仅捏造了这一伪科学成果,还妄图借助法律途径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公然开展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更是在法庭上作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般严重违背科学常识的虚假陈述,试图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由此既制造了冤案,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科学公信力。 而在这起案件里,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的所作所为尤为恶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邢森林非法紧急冻结中州大学科研经费。中州大学在数据库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本正稳步走在前沿科研的道路上。但因邢森林的这一非法行为,致使其正常科研进程被干扰,科研生态遭到破坏,科研声誉一落千丈,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数据库科研项目被迫延误至今,未来商业应用机会也丧失殆尽,给中州大学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其二,邢森林故意非法指定中核集团五院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进行鉴定,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作出枉法判决。 他明知李连璧缺乏数据库专业知识,却知法犯法,串通证人白朴民,明目张胆地充当伪科学的帮凶,直接破坏了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使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遭受重创,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其行为已然构成渎职犯罪。 在这起“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件中,起诉书、鉴定书与判决书形成了一条令人发指的伪科学造假链条,这既是对科技诚信的严重违背,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相关人员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虚假鉴定以及伪造数据、枉法判决等非法手段,破坏中州大学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学研究成果,其险恶目的昭然若揭。这种非法行径不仅制造了冤案,还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权威,同时对科研创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损害了科技界的声誉和形象。 鉴于此案件涉及妨害司法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起“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件当属公诉案件,理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部门应当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彻查背后的种种不当行径,依法追究邢森林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尽快返还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营造健康、和谐且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够沿着正确轨道稳步向前,持续为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 中核集团五院“3:7”数据伪造事件:科研诚信与法律责任的双重拷问
    中核集团五院与鉴定人李连璧被指控伪造关键的“3:7”数据,并参与虚假诉讼,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事件概述 在这起涉及数据库知识产权科技鉴定的案件中,鉴定人李连璧存在诸多非法行为。 其一,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然而其本身缺乏数据库、英文以及组合数学等学科领域知识。 其二,在整个鉴定过程里,他未进行任何计算机验证,公然伪造了关键的“3:7”数据,还冒充专家进行虚假鉴定。 中核集团五院在“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件中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明知李连璧存在伪造数据的行为,却仍旧选择盖公章为其背书,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且,中核集团五院本身并没有数据库专业鉴定的合法资质,也未严格审查鉴定人李连璧的鉴定资格,最终致使这样一个现代文盲被选为科技鉴定人。 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由于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数据并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揭露,中核集团五院作为共谋者,必然要面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涵盖了可能面临的罚款、赔偿等经济方面的责任,其声誉也会遭受严重损失。毕竟,作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下属单位,本应严格遵循科学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却背离了这些要求。 对科研领域的影响 从科研诚信角度来看,李连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科研诚信原则,已然触犯了法律法规。而中核集团五院为其非法鉴定行为提供背书,更是让科研诚信遭到了践踏。要知道,计算机验证对于确保数据库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中核集团五院的这种非法行为,无疑损害了科研领域的整体形象,将科研诚信抛之脑后,对整个科研环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破坏。 对法律程序的影响 虚假诉讼案件的出现,破坏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中核集团五院参与虚假诉讼这一行为,损害了科学研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干扰了正常的法律程序,使得本应严谨公正的司法过程受到了不良影响。所以,中核集团五院必须要为这种严重阻碍科技进步、扼杀数据库方向前沿科技创新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并且要深刻反思,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科研诚信意识。 中核集团五院的责任 参与虚假诉讼,中核集团五院应当对此次事件全权负责。它不仅要承担当下面临的法律后果,更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就需要从内部管理入手,反思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严格审核鉴定人员资质,强化对科研鉴定流程的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科学与法律的要求,进而重新树立起应有的科研形象和声誉。 总之,中核集团五院在李连璧伪造“3:7”数据参与虚假诉讼事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当行为加剧了事件的严重性。后续,其必须积极面对、妥善处理,为维护科研诚信和法律公正做出应有的改变。 我们也呼吁核工业集团五院及其相关人员,要坚守对国家的忠诚,遵循宪法要求,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研成果,维护科研诚信,以实际行动挽回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 邢森林在“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中的违法行径及应担责任

    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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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核集团五院“3:7”数据伪造事件:科研诚信与法律责任双重拷问

    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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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容忍!河南省一建“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案
    在当今法治与科研备受瞩目的时代背景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这一伪科学产物,进而发起恶意虚假诉讼的案件,犹如一颗极具破坏力的毒瘤,对科研和司法两大重要领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必须坚决零容忍对待。 事件回顾 河南省一建蓄意编造出“苹果型数据库”这一概念,对外宣称旗下8名相关人员仅耗费短短2个月时间,就成功开发出了所谓的数据库高科技成果,并以此为依据,堂而皇之地对中州大学发起虚假诉讼。事实上,他们口中的“苹果型数据库”,不过是将APPLE 2计算机和BASIC程序生硬拼凑而成,和真正的数据库技术毫无直接关联,却妄图以此来混淆视听、蒙混过关。更为过分的是,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公然进行虚假陈述,大言不惭地声称能够在一小时内推出数据库的“元素表”。可直至如今,所谓的“元素表”压根就未曾现身,“苹果型数据库”也根本没有经过上机验证,其虚假的本质已然暴露无遗。 不可逆转的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剖析,河南省一建及其相关涉案人员的这些非法行径极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河南省一建在明知所涉及文件内容完全虚假的情况下,依旧为其背书盖章,还积极参与民事诉讼,一旦这种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就已然触犯了此罪。一旦罪名成立,河南省一建作为单位主体,将会面临罚金的处罚,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依照自然人犯虚假诉讼罪的相应规定来接受处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司法工作人员与河南省一建等涉案人员相互勾结,借助职权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况,那么相关人员都应当被从重处罚。 事件的恶劣影响 这起案件给司法公正和科研诚信带来了近乎毁灭性的冲击。河南省一建的非法行为严重玷污了司法环境,使得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受到极大损害,导致公众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产生了严重动摇。与此同时,这种违背科学诚信以及学术道德的恶劣行为,给科研环境造成了近乎灭顶之灾,让众多科研工作者的辛勤付出蒙羞,严重破坏了科研领域本应具备的严谨氛围,极大地阻碍了科研工作的正常推进与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与建设 鉴于这起性质恶劣的事件,司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的单位以及个人展开严肃且毫不姑息的追责行动。同时,法院也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司法体系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坚决杜绝类似“狸猫换太子”般的闹剧再次上演。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科技领域大力强化法治建设与诚信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加大对虚假诉讼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全力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从而为科技创新与发展筑牢坚不可摧的法律保障,营造出健康、公正、诚信的科研与法治环境。 总而言之,河南省一建“苹果型数据库”伪科学恶意虚假诉讼案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影响重大,必须让涉案人员承担起不可逆转的刑事责任,以此来充分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科研诚信。我们应当以此次事件为深刻教训,齐心协力,共同守护科研与司法领域的一方净土,推动这两大领域健康有序地发展。
  • 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事件:依法追责刻不容缓
    在当今法治与科研备受瞩目的时代背景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一建”)炮制的一起恶意虚假诉讼事件,犹如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正常科研秩序,引发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着实令人愤慨。 一、事件背景 河南省一建居心叵测地捏造了“苹果型数据库”这一概念,并以此为由头,悍然对中州大学发起虚假诉讼。该公司大言不惭地宣称旗下8名涉案人员仅用短短2个月时间,就开发出了所谓的高科技数据库成果。然而,随着调查的抽丝剥茧,这一说法背后的虚假本质渐渐无所遁形。 二、虚假诉讼的核心内容 河南省一建向法院提交的物证显示,其口中的“苹果型数据库”是基于APPLE 2计算机和BASIC程序开发的。 可事实上,APPLE 2计算机是个人电脑,BASIC程序仅仅是一种编程语言,二者与数据库技术压根就不存在直接关联。河南省一建却妄图将它们当作数据库成果呈交法院,这无疑是一场拙劣又荒唐的“狸猫换太子”闹剧。 更有甚者,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一建的诉讼代理人付荣乐竟进行虚假陈述。付荣乐公然宣称能够在短短一小时内推出数据库的“元素表”,此说法完全悖离基本的科学常识。 直至如今,所谓的数据库“元素表”始终未曾露面,而那个所谓的“苹果型”数据库也从未经过上机验证,其虚假的本质已然暴露无遗。 三、事件的恶劣影响 这起恶意虚假诉讼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堪称巨大,它对中州大学合法权益的侵害极为严重,同时给司法公正和科研诚信带来了毁灭性的冲击。河南省一建的非法的所作所为,肆意污染着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环境,致使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遭到无情践踏。而且,其违背科学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行径,给整个科研环境蒙上了厚厚的阴霾,让科研工作者们的辛勤付出蒙羞,也严重破坏了科研领域本应有的严谨、求真氛围。 四、诉求:坚决依法追责,绝不姑息 鉴于这一恶劣至极的事件,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涉案的河南省一建及其相关个人展开严格且全面的追责行动。河南省一建及其涉案人员所犯下的虚假诉讼罪行,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绝不能有丝毫姑息迁就。 与此同时,法院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司法体系的监管力度,全方位保障法官能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杜绝此类恶意虚假诉讼事件再次发生,以此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科研诚信。 总之,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它警示着我们,必须以此次事件为教训,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大力加强科技领域的法治建设以及诚信建设,为科技创新与发展筑牢坚如磐石的法律保障,用心营造健康、公正、诚信的科研和法治环境,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科研之路,让诚信的理念深植科研人心。
  • 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事件证据
    在法治与科研都备受关注的当下,却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恶意虚假诉讼事件,涉事主体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一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科研秩序,带来了诸多恶劣影响。 一、事件背景 河南省一建蓄意捏造了一个名为“苹果型数据库”的概念,进而以此为由,对中州大学发起虚假诉讼。该公司宣称旗下8名涉案人员仅仅耗费2个月时间就开发出了所谓的高科技数据库成果。但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其背后的虚假本质也慢慢浮出水面。 二、虚假诉讼的核心内容 河南省一建向法院提交的物证显示,其声称的“苹果型数据库”是基于APPLE 2计算机和BASIC程序开发的。 实际上,APPLE 2计算机是个人电脑,而BASIC程序属于一种编程语言,二者和数据库技术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河南省一建把它们当作数据库成果递交给法院,这无疑是一场荒唐的“狸猫换太子”闹剧。 更过分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一建的诉讼代理人付荣乐还进行虚假陈述。付荣乐公然声称能够在短短一小时内推出数据库的“元素表”,然而这一说法完全违背了基本的科学常识。 直至现在,所谓的数据库“元素表”压根就未曾出现,而那个“苹果型”数据库也从未经过上机验证。 三、事件的恶劣影响 这起恶意虚假诉讼事件所产生的影响极为恶劣,它不仅严重侵害了中州大学的合法权益,还对司法公正以及科研诚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河南省一建的所作所为严重污染了原本神圣的司法环境,使得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遭到损害。同时,这种违背科学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行为,给整个科研环境带来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让科研工作者们的努力蒙羞,也破坏了科研领域应有的严谨氛围。 四、诉求 鉴于这一恶劣事件,司法部门理应依法对涉案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展开严格的追责行动。河南省一建及其涉案人员所犯下的虚假诉讼罪行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绝不能姑息。与此同时,法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体系的监管力度,保障法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此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科学诚信,让类似的闹剧不再上演。 总而言之,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事件性质恶劣、危害重大,既损害了中州大学的权益,又冲击了司法公正和科研诚信。我们应当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大力加强科技领域的法治建设以及诚信建设,从而为科技创新与发展筑牢坚实的法律保障,营造健康、公正、诚信的科研和法治环境。
  • 零容忍!河南省一建“苹果型数据库”恶意虚假诉讼案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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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核集团五院科技造假涉嫌渎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
    在科研领域,本应秉持严谨、诚信的原则。然而,中核集团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五院”)却陷入了一起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争议之中。 1988年,中核集团五院的“科技鉴定”被指控存在伪造数据的恶劣行为。相关人员竟被指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仅仅用两个晚上就伪造出了“3:7”数据,此举无疑是对科研工作严肃性的公然践踏。 而这一伪造数据的行为,后续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对于中州大学而言,这场由中核集团五院相关行为引发的风波堪称一场灾难。中州大学的数据库科研成果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其科研声誉一落千丈,原本的学术地位大幅下滑,甚至从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项目也因此延误至今,未来商业应用的机会更是丧失殆尽。据保守估算,要恢复中州大学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初步所需费用就高达千亿规模,由此可见影响之深远、损失之巨大。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中核集团五院在明知是伪造的科技鉴定书的情况下,依然加盖公章予以背书。若确实明知文件内容虚假却仍旧提供背书盖章,并参与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行为已然构成虚假诉讼罪。按照法律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处。 在渎职或玩忽职守方面,中核集团五院同样存在诸多问题。该院在盖章这一环节,无论是盖章前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还是在明知相关内容系伪造的情况下仍旧盖章,都显露出其未恪尽职守,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罪。 具体到涉案人梁富林,其在笔录中表明核五院对鉴定问题既无权利也无能力进行鉴定,甚至差点表明对鉴定意见不负责任。这种态度严重漠视了工作职责,是对科学研究和法律程序的极大不尊重,其行为已然构成明显的渎职和玩忽职守犯罪。同样,张庸在录音中透露对鉴定问题无权利和能力进行鉴定,也表现出了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中核集团五院对受害方中州大学及相关科研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需赔偿科技损失、名誉损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同时还要对浪费的司法资源进行赔偿,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89年分别对鉴定人李连璧、盖章人梁富林等进行了调查,并留有相应笔录,这些都是重要的案件线索和证据资料。 此外,中核集团汇能法字【2016】4号律师函也强调该知识产权案件应尽快妥善解决。 这起恶意虚假诉讼案件,不仅给中州大学带来了沉重打击,更是对整个科研诚信和法律程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它凸显出当下加强科技成果保护、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和有效激励机制以及确保司法公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中核集团五院也需深刻反思,承担起相应责任,尽快恢复中州大学的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工作,尽力挽回科技损失,为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营造优良的环境,以维护科研领域应有的公正与秩序。
  • 中核集团五院科技造假的严重后果及梁富林、张庸的责任
    在河南省郑州市发生的“苹果型数据库”虚假诉讼案引发了强烈震动。 中核集团五院及其相关人员李连璧等人被指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仅用两个晚上就伪造出“3:7”数据,还故意作伪证,参与虚假诉讼,对中州大学的数据库科研成果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从对中州大学的影响来看,该校科研声誉遭受重创,学术地位大幅下滑,甚至从原本的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项目延误至今,未来商业应用的机会丧失殆尽,据保守估算,要恢复中州大学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初步费用就高达千亿规模。 中核集团五院在这起案件中存在多方面严重违法之处。在刑事责任方面,该院为明知是伪造的科技鉴定书加盖公章予以背书,若明知文件内容虚假仍提供背书盖章并参与民事诉讼,便构成虚假诉讼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在渎职或玩忽职守方面,该院未恪尽职守,无论是盖章前未严格审查,还是明知伪造仍盖章,都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罪。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中核集团五院对受害方中州大学及科研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需赔偿其科技损失、名誉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害,还需对司法资源进行赔偿,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核集团五院涉案人梁富林在笔录中表明,核五院对鉴定问题既无权利也无能力进行鉴定,且差点表明对鉴定意见不负责任。这种态度是对科学研究和法律程序的极大不尊重,充分显示出其对工作职责的严重漠视,梁富林的行为已然构成明显的渎职和玩忽职守犯罪。而张庸在录音中也透露对鉴定问题无权利和能力进行鉴定,同样表现出对该事件不负责任的态度。 此外,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知法犯法,非法指定李连璧冒充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枉法判决。郑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阎俊亭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熟视无睹,作出的二审枉法判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且二审判决书克隆一审内容,完全无视新出现的证据和事实。 这起恶意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是对中州大学的沉重打击,更是对科研诚信和法律程序的严重破坏,凸显了加强科技成果保护、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和有效激励机制以及确保司法公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责任,中核集团五院需深刻反思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尽快恢复中州大学的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工作,挽回科技损失,为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 APPLE 2计算机与BASIC程序和关系数据库(RDB)的本质差别
    在计算机技术领域,APPLE 2计算机、BASIC程序以及关系数据库(RDB)各自有着清晰明确的界定与特点,分属于不同范畴。深入剖析它们与关系数据库(RDB)的本质差别,有助于更精准地把握这些计算机技术元素的内涵与功能。以下从技术类别、功能和用途以及运行环境和依赖这三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述。 技术类别方面的本质差别 - APPLE 2计算机:属于计算机硬件范畴,是众多物理设备的统称。本质上,它是执行软件指令、处理数据的物理实体,为软件运行营造必备的物理环境。它与关系数据库(RDB)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是具象的硬件设施,关注硬件层面如何承载软件运行;而关系数据库(RDB)属于软件技术,聚焦于数据基于特定模型的组织与操作逻辑。二者在技术根源上有着硬件与软件的本质分野。 - BASIC程序:扎根于软件技术领域,是一种编程语言,用于编写、编译并执行计算机程序,以达成特定任务或功能。对比关系数据库(RDB),BASIC程序的本质是通过代码传达指令让计算机执行任务,重点在于程序逻辑构建;而关系数据库(RDB)依靠关系模型对数据进行结构化管理,有着围绕数据组织管理的独特软件架构。二者在软件技术层面有着不同的侧重与本质差别特性。 - 关系数据库(RDB):作为软件技术的一种,运用关系模型来精心组织数据,并提供数据的增删改查等操作功能。它有着自成一体的技术架构与实现逻辑,旨在为数据存储和管理构建一套规范且高效的体系,与硬件类的APPLE 2计算机以及作为编程语言的BASIC程序有着清晰可辨的界限,这种界限源于其专注于数据管理的软件本质特性。 功能和用途方面的本质差别 - APPLE 2计算机:核心功能在于提供计算能力,充当软件运行的硬件,其硬件性能如处理速度等关键指标决定软件运行效果。但从本质上看,它并不直接参与数据的深度管理与组织,仅是为各类软件运行提供基础支撑。这与关系数据库(RDB)有着根本差异,关系数据库(RDB)的核心用途是全面管理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并且能支持复杂的数据查询与分析,是数据密集型应用的关键依托。二者在功能的核心关注点上截然不同。 - BASIC程序:主要聚焦于依据用户具体需求执行相应的计算或数据处理任务,通过代码编写实现自动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其本质用途围绕着完成特定定制化任务,与关系数据库(RDB)相比,缺少对大规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以及保障数据多方面特性的核心功能,关系数据库(RDB)侧重于构建数据管理体系,为众多应用提供稳定的数据服务。二者在功能用途的本质方向上差异明显。 - 关系数据库(RDB):重点在于对数据进行全方位管理,从保障数据安全、完整、一致,到支持复杂的查询分析,它在数据处理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众多数据密集型应用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软件。这一围绕数据管理的核心功能与APPLE 2计算机的硬件支撑功能以及BASIC程序的任务执行功能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现出其在数据处理层面独特且不可替代的本质用途。 运行环境和依赖方面的本质差别 - APPLE 2计算机:依赖操作系统来管理硬件资源、调度软件程序,操作系统还为用户与计算机搭建交互界面,并且计算机硬件性能和配置会制约操作系统选择与软件兼容性。其本质依赖是硬件与操作系统在物理资源管理和软件运行调度方面的协同。而关系数据库(RDB)的运行依赖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实现数据管理等操作,二者依赖的对象和机制存在本质不同,计算机硬件侧重于物理层面的配合,关系数据库(RDB)侧重于软件层面借助DBMS实现数据相关事务。 - BASIC程序:运行必须依托支持BASIC语言的编程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支持下代码才能被编译和执行以实现功能。这与关系数据库(RDB)依赖DBMS来保障数据管理、操作以及高级特性实现的运行模式有着本质区别,二者所依赖的特定环境及在该环境下实现功能的方式完全不同。 - 关系数据库(RDB):其运行从本质上高度依赖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由DBMS负责全面管理和操作数据,赋予诸如存储、检索、更新、删除等基础功能以及事务处理、并发控制、数据恢复等高级特性。这种对DBMS的深度依赖是关系数据库(RDB)运行的核心本质所在,与APPLE 2计算机和BASIC程序基于不同层面的依赖有着根本性差异。 综上所述,APPLE 2计算机、BASIC程序与关系数据库(RDB)在技术类别、功能和用途以及运行环境和依赖等多方面存在显著的本质差别。正是这些本质差异,清晰地界定了它们各自在计算机技术体系中的独特角色,明确了APPLE 2计算机和BASIC程序都并非关系数据库(RDB)这一事实。
  • APPLE 2计算机与BASIC程序和关系数据库(RDB)的本质差别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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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维权,打响正义之战
    在当今依靠科学驱动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科研环境的纯净、公正,犹如大厦之基石,对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然而,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在数据库科研领域,却发生了一系列破坏良好科研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中州大学遭受沉重打击,数据库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维权战役就此拉开帷幕。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炮制出的所谓“苹果型数据库”,完全是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过去二十几年间,它未曾经历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没有上机实际验证,也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支撑,更是跳过了同行评审以及公开验证这些科研成果认定的关键环节,宛如空中楼阁,仅仅是毫无真实性与准确性可言的臆想之物。但该公司不仅捏造了这一“苹果型数据库”伪科学产物,还妄图借助法律途径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公然发起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甚至在神圣的法庭上,做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般荒谬至极的虚假陈述,试图误导法庭、诱导其作出错误判断。这种行径严重违背了法律公正原则,践踏了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的底线,不仅制造了冤案,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是对科学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害。 而更恶劣的情况发生在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本应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守护者,却知法犯法,做出了令人发指的枉法判决行为。他竟串通证人白朴民,利用中核集团五院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堂而皇之地充当伪科学的帮凶,直接对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造成了毁灭性破坏。 中州大学在数据库领域的科研探索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本正沿着前沿科研道路稳步迈进,科研前景一片光明。但就是因为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并开展虚假诉讼,再加上邢森林这般恶劣的枉法判决,正常的科研进程被无情干扰,良好的科研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数据库方向的正常科研发展受到了极大阻碍。中州大学也因此陷入困境,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被迫延误至今,未来极具潜力的商业应用机会更是丧失殆尽。 枉法判决,无异于在科研的“水源”里投毒,毁掉的是一所大学在相关科研领域的兴衰荣辱,这背后是对科学尊严的践踏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公然亵渎。科学研究本有着严格且不容逾越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绝不容许像河南省一建这般通过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存在,更无法容忍邢森林这种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破坏科研成果的渎职犯罪行为。 如今,中州大学的数据库知识产权维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这已然是一场艰难战役。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邢森林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返还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 我们在此郑重呼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彻查背后种种不当行径,还原事实真相,让那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为遭受损害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讨回公道。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健康、和谐且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稳步向前,让科研继续为我国的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毕竟,知识产权关乎着未来企业与国家的发展命脉,“卡脖子”数据库技术更是民族复兴的关键所在。我国各级法院也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为“卡脖子”技术相关案件提供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绝不能让枉法裁判的生效判决书成为阻止科学研究的绊脚石。强烈要求对郑州中级法院阎俊亭影子审判长枉法的生效判决助纣为虐这类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查处。 而邢森林至今仍未投案自首,这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尽快行动起来,依法履职,维护科学的尊严和法律的公正,助力中州大学在数据库科研领域重归正轨,恢复昔日荣光,让科研的火种再次熊熊燃烧。
  • 强烈谴责邢森林帮凶伪科学破坏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科学推动社会进步的当下,科研环境的纯净与公正,对于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愤慨的是,当下出现了诸多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良好局面。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炮制出的“苹果型数据库”,实属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它从未经历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未上机验证,又缺乏科学依据,还跳过了同行评审以及公开验证等关键环节,完完全全就是空中楼阁般的臆想之物。 该公司的恶劣行径不止于此,其不仅捏造了这一伪科学成果,竟还妄图借助法律途径,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公然开展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甚至在法庭上做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般荒谬至极的虚假陈述,试图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公正以及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的基本原则,既制造了冤案,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又对科学公信力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而更为恶劣的情况发生在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知法犯法,做出了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行为。他串通证人白朴民,利用中核集团五院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作出枉法判决,明目张胆地充当伪科学的帮凶,直接对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造成了严重破坏。 也正因如此,中州大学遭受了沉重打击:科研声誉一落千丈,学术地位从原本的高度下降,科研经费被收缴,科研项目被迫延误,未来的商业应用机会更是丧失殆尽,严重阻碍了该科学方向的正常进步。 科学研究有着严格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绝不容许此类通过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破坏科研成果的行为存在。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做法,无疑是对科研成果的肆意践踏,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战;而邢森林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的行为,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与科学尊严。 如今,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企业与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数据库“掐脖子”技术更是关乎民族复兴大业。在此背景下,我国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为涉及此类关键技术的案件提供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 对于邢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应尽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返还收缴的中州大学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以此营造良好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 呼吁依法公诉邢森林破坏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今科学推动社会进步的时代背景下,科研环境的纯净与公正对科学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石作用,然而,却出现了令人愤慨且破坏这一良好局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炮制出的“苹果型数据库”,是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在过去二十几年间,它从未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未上机验证,也缺乏科学依据,还跳过了同行评审以及公开验证等关键环节,完全就是空中楼阁般的臆想之物,毫无真实性与准确性可言。该公司不仅捏造这一伪科学成果,还妄图借法律途径披上合法外衣,公然开展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甚至在法庭上作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般荒谬的虚假陈述,试图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正以及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的基本原则,既制造冤案、扰乱司法秩序,又损害了科学公信力。 更为恶劣的是在郑州管城区法院发生的情况,审判长邢森林知法犯法。他串通证人白朴民,利用中核集团五院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作出枉法判决,明目张胆地充当伪科学的帮凶,直接破坏了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 中州大学为数据库领域的科研探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原本正稳步走在前沿科研道路上,却因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开展虚假诉讼,以及邢森林这般恶劣的枉法判决行为,致使正常科研进程被干扰,良好科研生态遭破坏,严重阻碍了该科学方向的正常进步。中州大学也因此遭受沉重打击,科研声誉一落千丈,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科研项目被迫延误,未来商业应用机会更是丧失殆尽。 科学研究有着严格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绝不容许这类通过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存在。河南省一建的做法是对科研成果的践踏和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战,而邢森林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的行为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与科学尊严。 面对如此严峻局面,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邢森林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依法公诉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尽快返还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我们郑重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彻查背后种种不当行径,还原事实真相,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为遭受损害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讨回公道,营造健康、和谐且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沿着正确轨道稳步向前,持续为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 河南省一建与法官邢森林联合破坏科研成果,亟待依法公诉
    在科学推动社会进步的当下,科研环境的纯净与公正对于科学事业健康发展起着基石般的关键作用。然而,当前却存在着令人愤慨的违法犯罪行为,正严重破坏这一良好局面。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炮制出的“苹果型数据库”,纯粹是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过去二十几年间,它始终未曾经历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未上机验证,也缺乏科学依据,还跳过了同行评审以及公开验证等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此的所谓数据库“成果”,不过是空中楼阁般的臆想之物,毫无真实性与准确性可言。 该公司不仅捏造这一伪科学成果,更妄图借助法律途径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公然开展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甚至在法庭上作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般荒谬至极的虚假陈述,试图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公正以及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的基本原则,既故意制造冤案,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又对科学公信力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尤为恶劣的是,在郑州管城区法院,审判长邢森林竟知法犯法。他非法指定中核集团五院的现代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进而作出枉法判决,明目张胆地充当伪科学的帮凶,直接破坏了中州大学在数据库方向前沿的科研成果。 邢森林串通证人白朴民,利用中核集团五院文盲李连璧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伪造证据进行枉法判决,与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开展虚假诉讼的行为联合起来,对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实施了极为凶残的破坏。 中州大学为数据库领域的科研探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原本正沿着前沿科研道路稳步前行,却因他们这般恶劣行径,致使正常科研进程被干扰,良好科研生态遭破坏,严重阻碍了该科学方向的正常进步。 中州大学也因此遭受了沉重打击,其科研声誉遭受重创,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科研项目被迫延误,未来商业应用机会更是丧失殆尽。 科学研究有着严格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绝不容许任何通过虚假手段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存在。河南省一建的所作所为已然是对科研成果的践踏,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战;而邢森林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的行为,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与科学尊严。 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我们必须坚定立场,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邢森林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依法公诉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尽快返还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法对河南省一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以及邢森林帮凶伪科学枉法判决破坏中州大学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诉。要彻查背后的种种不当行径,还原事实真相,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为遭受损害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讨回公道,进而营造出健康、和谐且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稳步向前,持续为社会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 呼吁依法公诉邢森林破坏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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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一建与法官邢森林联合破坏科研成果,亟待依法公诉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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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公诉阎俊亭帮凶伪科学破坏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科学蓬勃发展的当下,科研成果对推动社会进步意义重大,而纯净、公正的科研环境,是科学事业健康前行的基石。然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河南省一建”)却做出诸多严重破坏科研秩序、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亟待相关部门依法公诉,以维护科研界的清朗以及司法的公正与尊严。 河南省一建炮制的“苹果型数据库”,本就是毫无科学根基的伪科学产物。在长达二十几年里,它从未经历严格的科学验证流程,既未上机验证,又缺失科学依据,还跳过了同行评审和公开验证这些关键环节。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无从谈起,完全是空中楼阁式的臆想之物。 不仅如此,河南省一建还妄图通过法律途径给这一伪科学成果披上合法外衣,公然进行虚假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付荣乐在法庭上作出“一个小时推出元素表”这种荒谬的虚假陈述,试图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 该行为严重违背法律公正以及科学研究和学术诚信的基本原则,故意制造冤案,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对科学公信力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对中州大学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成果造成了严重破坏。 中州大学在数据库领域投入诸多人力、物力,致力于前沿科研探索,却因河南省一建的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常科研进程被干扰,良好科研生态遭破坏,阻碍了该领域的正常进步。 更为恶劣的是在郑州中级法院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情况。审判长阎俊亭的枉法行为令人发指,他对案件关键事实熟视无睹,作出的二审枉法判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 阎俊亭自称“三级文盲”,对计算机科学、英语、知识产权法等关键领域一无所知,却故意枉法作出重大二审生效判决。而且,他还涉嫌与上级勾结内定结果,为推卸责任自称作“影子审判长”,其二审判决书更是克隆一审内容,完全无视新证据和事实。 在河南省一建捏造“苹果型数据库”进行虚假诉讼,与“文盲法官”阎俊亭联合作用下,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遭受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中州大学科研声誉遭受重创,学术地位从大学降格为学院,科研经费被收缴,科研项目被迫延误,未来商业应用机会丧失殆尽。 “掐脖子”数据库技术关乎民族复兴大业,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各级法院应建立绿色通道,为涉及卡脖子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快速、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要加强科技成果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和有效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科技生态环境,坚决抵制渎职枉法行为,守护科学与法律尊严,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步。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追究阎俊亭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依法公诉其违法犯罪行为,尽快返还被收缴的科研资料和科研经费,还中州大学一个公道。 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法对河南省一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以及阎俊亭枉法判决破坏中州大学数据库方向前沿科研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诉,彻查背后不当行径,还原事实真相,让违法者受到惩处,为科研工作者和机构讨回公道,营造健康、和谐且公正有序的科研与法治环境,保障科学研究稳步前行,为社会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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