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在还贷,两个人都不要,法院会怎么处理
有些房产在离婚时成了负担。孙先生与妻子婚后买下一套三居室,总价五百余万元,贷款三百万元,期限二十五年。分居三年后起诉离婚,房屋市值与剩余贷款相差不大,双方都表示无力独自承担每月一万六千元的月供,也都不愿意要这套房屋。
一方希望拍卖后分钱,另一方担心拍卖价低、还要倒贴,主张先把房屋租出去用租金还贷。协商三个月没有结果,案件最终由法院判决。
一、三条出路,各有代价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拍卖、变卖后就价款分割。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房产,双方都不愿意取得的,法院可以判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清偿抵押债权,剩余部分由双方分割。
第二条路是判归一方所有并由其承担剩余贷款。这种处理适合房屋净值很低的情形,取得方实际上接手的是一笔债务,另一方放弃分割也不再受益。
第三条路是继续共同持有、出租还贷。这条路在判决中较少见,因为离婚后双方仍需就还款、维修、出租事务反复协商,容易产生新的纠纷。
二、两起案件,法院怎么选
朝阳那起案件,双方均不愿取得附贷房屋。法院判决拍卖变卖,价款清偿贷款后按比例分割,不足部分由双方各半承担。
海淀另一起案件,房屋净值较低,法院判归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贷款,另一方不参与分割也不承担债务。同样是“都不要”,判决结果差别在于房屋净值是正是负。
丰台还有一起案件,一方接手房屋后未按期还贷,银行起诉,法院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在内部追偿中获得支持。接手房屋并不等于债务关系自动转移。
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过户需要银行同意。房屋设有抵押,过户意味着抵押人变更,属于债务转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收入不足、征信有瑕疵的,银行往往不同意变更。
拍卖价通常低于市场价。价款不足清偿贷款的,差额部分仍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起诉前把这一层风险说清楚,比事后追悔有用。
折价款要看支付能力。一方主张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款的,需要说明资金来源,法院可以要求提供存款证明、贷款意向或者第三方担保。明显无力支付的,法院可能改判拍卖变卖。
四、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先把账算清:房屋现值多少、剩余本金多少、净值是正还是负、月供占双方收入的比例。这四个数字决定方案的可能性。
再评估三种方案的代价:拍卖的时间与折价、由一方接手的贷款变更难度、继续持有的后续摩擦。把自己的底线想清楚,谈判才有空间。
决定由一方接手的,尽早与银行沟通变更借款人;银行不同意时,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先结清贷款注销抵押,再办理过户,资金由取得方筹集或双方共同承担。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2008 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房屋权属、继承分割与合同履行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遇到同类情况,可以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13426037149,把房屋登记情况、付款凭证与目前的争议节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更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