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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安徽法治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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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万元工程款的“破冰”之路

一桩僵持近3年的商事争议,检察调查解开备案困局

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范文琦 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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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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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里,安徽某药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药研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负责人签订和解协议:剩余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8万元,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药研公司当场支付首期工程款20万元。至此,这起僵持近3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困局:“万事俱备”,只差备案

2021年底,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以1400余万元总价,承包药研公司厂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支付80%工程款,办理备案手续支付95%工程款,其余5%作为质保金。2023年9月16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但药研公司迟迟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进度发生纠纷。

建设公司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药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在法定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备案,系恶意拖延,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故应支付95%工程款;药研公司则称,备案材料格式化表格中列有环保部门出具文件的内容,案涉系特殊实验平台建设项目,须待环评结果后方可备案,并非恶意不履行备案义务,只能暂付80%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2024年8月,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矛盾始终未实质性化解。今年3月底,建设公司向宣城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破题:带着疑问全面调查核实

案件受理后,几个问题列入检察官办案组讨论清单:工程竣工后为何迟迟没有备案?是何种原因导致?备案材料具体要求哪些?双方有没有和解余地?

带着疑问,办案组走出办公室,至案涉工程所在地,咨询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从工程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从行政法律变迁到行政管理改革,一项项了解清楚。

为打破沟通壁垒,重建互信互通,办案组与两家公司充分交流,进一步厘清双方责任,建议双方一同前往相关行政机关,当面核清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答复,双方亲耳所闻、亲眼所见,疑虑顿消。

解题:从“各执一词”到“各退一步”

壁垒逐步解除,互信逐渐重建。如何实质性化解矛盾,成为摆在办案组面前的新课题。两家公司分在两地,每趟往返检察机关至少需花费一整天时间。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避免来回奔波,检察官前期通过电话“背靠背”做工作,分别和药研公司谈付款金额、建设公司谈付款期限,把“法律账”“经济账”算给当事人听,从本息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约定等方面,不断拉近和解方案的距离,引导双方利益目标达成一致。经前期充分调查核实,加之后期数十轮电话沟通,和解协议终于落地。

8月11日,在检察机关组织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同日,建设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宣城市检察院依法终结审查。

“那段时间,检察官的电话一个接一个。”药研公司和建设公司负责人均表示,“多年以来,合同纠纷一直困扰公司,多名核心业务负责人为解决遗留纠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沟通,但问题迟迟未解决。这个烦心事终于在检察监督环节解决。”现在,药研公司得以全心投入科研生产,建设公司得以全力拓展新业务。

【记者手记】

一桩僵持近3年的商事纠纷,症结并非工程质量,而是竣工备案这一纸手续。采访此案时记者最深的感受是,很多企业官司,输赢并非唯一答案,解开心结、盘活经营才是当事人真正所求。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走满,矛盾却没有消融。双方各执法理,固守自身立场,隔着信息壁垒互不相让。检察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走出案卷,对接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带着双方实地核实备案规则,把模糊的行政要求摆在明面上。

两地企业往返耗时,办案人员便以数十轮电话 “背靠背” 磋商,算清法律账与经济账,一点点弥合分歧。一纸和解协议,228万元工程款分期落地,既保障建设公司回款权益,也让药研公司得以安心投入科研生产。

司法监督不止纠错,更能破局。这场 “破冰” 告诉我们,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在于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利益平衡点,让企业从讼累中抽身,回归正常经营轨道。

第10778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安徽法治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