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日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二审宣判。张某甲作为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职员,在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800万元,造成银行巨额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案原审被告人曹某作为分理处主任,主导违规放贷,被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的判决。

两笔贷款违规发放 共2800万元逾期未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商丘某乙有限公司法人张某以虚假车辆购销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向华商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时任华商银行长征分理处主任曹某安排信贷员张某甲进行贷前调查。二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贷款资料、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为该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2014年6月,曹某、张某甲又为其办理续贷2000万元,最终该笔贷款逾期至今未能收回。

另查明,2013年1月,张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商丘某丁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同样以虚假车辆购销合同骗取华商银行贷款900万元(后偿还本金100万元)。曹某安排主管会计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完成首贷。此后,该笔贷款经过多次续贷、展期、重组,曹某、张某甲先后参与办理。截至案发,该笔贷款剩余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未还。

经统计,上述两笔贷款共造成银行损失本金2800万元,已偿还利息部分在量刑时已作考量。

二审改判:入职时间短作用小 认定从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其2013年刚入职,未接受岗前培训,受曹某安排作为B岗参与调查,所起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张某甲入职信贷部门即参与办理涉案贷款,在曹某安排下作为B岗履行协办、复核职责,相对于曹某的A岗主责作用较小,且未参与900万元贷款的首贷。2014年至2016年,曹某和张某甲先后调离原岗位。贷款形成不良后,银行已提起民事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

法院认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据此,商丘中院二审改判:张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维持对曹某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信贷人员应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职责,任何疏于审查、违规操作的行为,无论职位高低,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