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此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间被发现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还曾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90万元,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271万余元。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找亲戚朋友“应名”贷款 实际用款人系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伙同他人,冒用郑某、赵某、范某建等10人的名义,编造虚假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在民权县农商银行先后骗取贷款共计29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经营支出。案发前仅归还利息18.44万余元,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271.55万余元。
其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王某以赵某清、赵某、郑某等9人名义,每笔贷款30万元,共贷款270万元;2018年11月,又以宋某存名义贷款20万元。这些名义借款人多为王某的亲戚、朋友,有的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贷款资料均由王某安排制作,贷款发放后资金迅速转入王某控制的账户。
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贷款 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
公诉机关最初以骗取贷款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贷款期间系网上追逃人员,其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有巨额资金未能退还,没有偿还能力,仍采取找他人应名、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且一直不予偿还,非法占有意图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同时查明,王某2019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所涉贷款诈骗行为系其在前罪判决宣告前所犯,属于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执行十一年 责令退赔银行271万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5万元)。刑期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
同时,责令王某退赔民权县农商银行违法所得271.555902万元。
法官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无论采取何种隐蔽手段,最终都难逃法律制裁。金融机构也应加强信贷审核,严防“借名贷款”“冒名贷款”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