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井某、闫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井某、闫某原系乌海某海南支行行长、信贷员,此前已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二人又被查出在2012年至2013年间另有违规放贷“漏罪”,累计违法发放贷款7200万元。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对二人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明知虚假材料仍上报 违规放贷720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井某担任乌海某海南支行行长、闫某担任信贷员期间,在办理郭栈清以乌海市某乙公司、鄂托克旗某川汇泽酒店公司为借款主体的贷款业务中,未尽实地调查职责,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仍以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装修施工合同、财务报表等材料作为贷款审批依据,上报总行审核通过,先后为郭栈清发放贷款共计7200万元。
具体事实包括:
2012年6月,郭栈清以某乙公司名义贷款1900万元,到期未还后于2013年6月以“倒贷”方式续贷1900万元;
2013年5月,郭栈清以某川汇泽公司、某乙公司名义分别贷款800万元、800万元;
2013年8月,郭栈清以某乙公司名义贷款1800万元。
辩称“已尽审查职责” 法院未予采纳
庭审中,井某辩称其在贷款审批阶段已按规定处理,并无违法情形,且贷款企业有抵押物足以偿还,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闫某辩护人则提出,指控金额中应核减用于酒店装修的部分,且闫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井某作为支行行长,明知信贷员采用虚构合同帮助贷款企业完成受托支付,仍安排人员对不能提供真实材料的企业予以帮助,在银行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审批通过虚假材料贷款,其行为已违反《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本罪构成。闫某关于装修贷款应核减的意见,经查证相关装修合同为虚假合同,不予采纳。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再加刑
另查明,井某、闫某均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9月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二人系在服刑期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一审判决:
被告人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闫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
金融从业者当警钟长鸣 漏罪难逃法律清算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贷管理规定,任何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未尽审查职责的行为,无论时隔多久、是否已服刑,一旦发现漏罪,仍将面临法律追责。该案再次警示:违法放贷没有“过去时”,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