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女)、李某(男)因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同案人谷某(已判决)无贷款资质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其介绍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明知谷某不具备贷款条件后,将其介绍给上家,由上游不法分子伪造房产证明、在职证明、社保及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套虚假贷款材料。
凭借这些伪造材料,谷某成功从浙江上虞某有限公司诈骗贷款27万元。贷款发放后,资金被立即取现并按约定比例分赃。案发前,涉案贷款仅归还12031.92元,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25.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与同案犯谷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七千九百六十八元零八分。
法官提醒,贷款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为牟取非法利益充当贷款诈骗的“中介”或“介绍人”,避免因一时贪念触犯刑律。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