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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蔡某甲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9.8万余元。

案情回顾:为还债伙同他人伪造材料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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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蔡某甲因拖欠亲戚借款,在他人介绍和联系下,先后前往广州、广西等地准备贷款资料。2024年1月,蔡某甲携妻子韦某、儿子蔡某乙从广州来到昆明,与李某乙(已判处)、代某余某(另案处理)等人会合。

同年1月23日,李某乙、代某余某驾车带领蔡某甲一家三口前往宜良县农信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在李某乙等人的操作下,蔡某甲伪造了其为中国某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职工的身份,并提供了虚假的个人所得税截图、工作证明乃至房产证等全套材料,成功申请到贷款30万元。放款当日,蔡某甲便将30万元取现并进行分赃。事后,蔡某甲返回老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

案发及判决:主动到案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理

2024年3月,受害银行向宜良县公安局报案,警方于同年4月立案侦查。2024年7月1日,蔡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蔡某甲提起公诉。庭审中,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蔡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法院认定案发前蔡某甲已支付的利息1667.5元及案发后家属帮助退赔的27465.11元应从总额中扣除,最终认定其实际诈骗金额为298332.5元,属数额巨大。

鉴于蔡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已赔偿银行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据此,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蔡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此前被刑事拘留的38日已折抵刑期)。

责令被告人蔡某甲退赔被害银行宜良县某合作联社蓬莱信用社人民币298332.5元(其中27465.11元已退赔)。

该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法官提醒,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贷款,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更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最终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