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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骗取贷款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利用与省信用联社原理事长杨某某的密切关系运作人事调整收受钱款,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行贿,同时通过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情披露:借力“一把手”影响力 运作职务调整收受64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王某某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陕西省信用联社时任理事长杨某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周某某、阮某某、张某某等6人在职务调整、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其中,单笔受贿金额最高达30万元。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单位行贿:为租房产“感谢”省联社理事长100万

2011年4月,王某某作为陕西鸿粤大酒楼餐饮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感谢杨某某在其公司租用商州区农村信用联社房产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西安市一停车场内送给杨某某100万元。杨某某已另案处理。

介绍行贿:为揽广告业务送长安信用联社理事长50万

2015年春节前,王某某与陕西华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为感谢长安信用联社时任理事长常某某在华讯广告公司承揽该联社广告宣传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在常某某的休息室内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常某某收受后,华讯广告公司顺利连续三年获得该联社广告业务,每年广告费达300余万元。

骗取贷款:空壳公司伪造合同骗贷2000万至今未还

2016年6月,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陕西亘海物资有限公司(空壳公司),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供销合同、装修合同等资料,骗取丹凤农商行担保贷款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至今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定:四罪并罚 责令退赔银行2000万

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受贿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

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责令王某某退赔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

违法所得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警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向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输送利益、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