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高频难点,尤其涉及个人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极易引发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权益争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债务的认定有明确法定标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结合现行法条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个人名义投资经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点与法律适用指南,供大家参考。
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投资经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遵循“用途导向”原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适用规则,区分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
1、基本原则界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超出日常开支的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投资经营债务的关键认定,个人名义用于投资经营所负债务,若投资经营收入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即便超出日常开支,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则源于上述法条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扩张适用,贴合婚姻家事裁判实践。
4、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非举债方主张不承担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自身未参与经营、未分享经营收益。
实操要点与常见误区规避
王英律师结合婚姻家事裁判经验,梳理此类债务认定的实操要点,提示债权人、夫妻双方规避常见法律误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债权人实操要点,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若仅由一方出具借条,需留存债务用于对方家庭生活、经营的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家庭大额开支凭证等,降低追偿风险。
2、夫妻双方注意事项,举债方应留存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的证据,如购房、购车付款记录、子女教育开支凭证等;非举债方需关注对方投资经营情况,对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及时留存举证证据。
3、常见误区纠正,规避“个人名义负债与配偶无关”“投资经营债务均属个人债务”的错误认知,明确核心看经营收入用途;同时纠正“非举债方无需举证”的误区,非举债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特殊情形处理,若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个人名义投资经营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若约定不明或债权人不知情,仍按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则认定。
结语:
个人名义投资经营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核心在于“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民法典》相关法条是权益认定的核心依据。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夫妻双方,均应增强证据意识,必要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指导,依法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婚姻家事债务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