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成为热议焦点。图/IC photo
【编者按】
这两天,一些省份关于复婚的婚假政策,引发关注与讨论。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有网民询问离婚后复婚,能不能享受婚假,四川相关部门回复称“不能”。据了解,江西、安徽也在婚假规定中明确“不含复婚”。但也有地方表示一视同仁,如山东、天津等地明确,复婚也可享受婚假。
这引发广泛讨论,有人支持“复婚也可享受婚假”,有人则反对。为此,新京报组织了2篇不同视角的评论文章,让不同观点充分交锋、理性争鸣。
观点①:复婚可休婚假,是对现实需求的支持
文 | 何韵(媒体人)
众所周知,婚假对应的是缔结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其带来的事务成本与生活调整,包括登记、搬家、宴请、休整等。复婚同样发生这些成本与安排,不会因为曾结过婚就消失。所以,这样的现实需求之下,意味着复婚者同样需要休假。
用“以前休过”否定这一次,等于把婚假当成一生一次的福利,不是对当下现实需求的支持。
公共政策最重要的内涵是公平,对于婚姻也理当如是。无论是初婚还是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就应当被置于同一制度框架之下加以对待。
何况,婚假本质上也是一项基本公民权益,倘若就此进行区分,不仅是对婚假制度内涵的误读,也无益于带头纠正社会层面关于复婚的偏见乃至歧视。
就像社会上,可能有很多人觉得复婚“不完美”,不如初婚那般“值得祝福”。但换个角度想,复婚不也是为人津津乐道的破镜重圆吗?这代表着一对夫妻经过深思熟虑、重新组合,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挽救家庭”。
因此,公共政策哪怕无须针对复婚的偏见辩护,也不妨明确中立边界、平等相待。
就像天津曾在答复类似问题时所回复的:结婚登记不区分“初婚”“再婚”“复婚”,因此均在婚假享受范围内。结婚证是一样的,结婚的法律定义也是一样的,公共政策也应当对所有合法婚姻形态一视同仁。
当然,一些人关于“钻法律漏洞”的担心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在现实中,对婚姻如此儿戏、在结婚、离婚中反反复复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如果真有人如此极端,在政策上打上一些补丁也是可行的。
比如,对连续婚假设置必要的时间间隔、明确异常情形的处理规则,允许用人单位在明显异常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说明要求,甚至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介入等。这些都足以形成约束,而不必以牺牲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
毕竟,公共政策的公平性才是更值得珍视的价值,人们需要权衡轻重,不必为了一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把本应温和、包容的制度设计变得过于苛刻。
总之,公共政策对所有婚姻平等视之,也是传递一种温度:无论什么形态,无论有何经历,只要走进婚姻殿堂,都应当得到善意和祝福。而这,何尝不是鼓励婚育的题中之义呢?
观点②:复婚不休婚假:既非观念保守,也无关歧视
文 | 和生(媒体人)
四川、江西、安徽等多地明确复婚不享婚假,而天津、山东等地则将复婚纳入婚假适用范畴。这种地方政策的差异化选择,既彰显了地方立法的自主空间,也让“复婚该不该休婚假”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
事实上,复婚不享受婚假的规定,并非对复婚行为的否定,而是对婚假制度初衷的坚守,更是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
婚假的设立,初衷是支持公民组建新家庭。从婚礼筹备的烦琐事宜、亲友相聚的统筹协调,到蜜月旅程的规划安排、婚姻生活的初步“调适”,首次结婚通常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婚假正是为这些“刚需场景”提供坚实保障。
而复婚是原有婚姻关系的修复与延续,并非开启全新的家庭模式,缺乏首次结婚时的核心需求场景,与婚假的制度设计初衷存在区别。
像有网友就担忧,倘有夫妻为不断获取婚假,反复离婚再结婚,这对只享受一次婚假的夫妻而言,则是一种不公。一些地方对复婚享受婚假的限制,正是基于这一考量。
当然,地方立法在这类细节层面的差异化选择,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我国各地婚姻习俗、社会治理需求存在差异,赋予地方在婚假政策上的自主调整空间,是因地制宜、优化治理的合理选择。
这种差异化并非“制度漏洞”,而是地方立法自主权的正常体现,只要不违背上位法的精神和公平原则,就应得到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复婚不能休婚假误解为“否定复婚的合法性”,这是对政策的误读。
复婚作为公民的合法婚姻选择,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合法权益未必等同于可无差别享受所有福利。婚假的核心要义是给予新家庭的组建以支持,而非对婚姻关系本身的价值评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总而言之,婚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始终坚守其设立初衷。无论是地方立法的自主选择,还是对复婚婚假的限制,核心都应围绕“保障刚需、公平分配”的原则。就此看,复婚不享婚假,既非观念上的保守,也非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而是对制度初衷的敬畏。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陈荻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