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陆某和赵某婚后购买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二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陆某称案涉房屋60%购房款由其父母出资、剩余由赵某出资,且该60%款项实为父母借款,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子女婚后父母出资的性质,若无明确约定,法院需结合举证情况推定真实意思。离婚时一方主张出资为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对父母真实意思的认定,需结合家庭生活实际、出资目的及亲属情感等综合判断。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初衷多是为子女提供稳定居住条件,通常隐含对婚姻稳定的期待,以及对子女日后赡养的合理期望,若无明确借贷意思表示,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借款。本案中,陆某主张60%出资为父母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其借款主张。

关于房产分割,案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可结合出资来源、双方对家庭贡献、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调整份额。实践中,法院可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折价补偿,补偿数额综合出资比例、房屋现值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