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刘孝斌
实习生 周金雨
近日,多位自称诸葛亮后人者要求相关商家撤销“猪葛亮”商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网上流传的一则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发布《声明》称,利用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行为,伤害了诸葛亮后人及诸葛亮敬仰者的感情。
引发争议的门店名字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2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全国多地,有多家公司和商标在使用“猪葛亮”,所涉行业多和食品、餐饮有关。
一位在上述《声明》中署名的“诸葛亮后人”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经查全网有近200家企业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将其用作企业、店铺名称。受到网友普遍关注的广东东莞某企业仅是其中之一。由于全国类似情况过多,逐一沟通并不现实。他们目前主要通过网络发声引发关注,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诉求,希望依据《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条款,宣告此类注册商标无效,并责令相关企业变更不当名称。同时,他们呼吁审批部门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
图为天眼查APP截图
据上游新闻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网友的调侃表示理解。
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宏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诸葛亮是我国知名的历史人物,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人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商标申请人以“诸”的谐音“猪”申请注册“猪葛亮”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联想到历史人物“诸葛亮”,进而贬损诸葛亮作为知名历史人物的形象,容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汤宏发同时指出,因商标法第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关于该条款的适用标准、判断主体、判断时间以及申请人的主观认知等一直存在争议。
“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如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诸葛亮的后人可以依照该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情况,依法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标进行处理。”汤宏发提醒,企业经营者在选择商标或字号时,应当恪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不得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不择边界地制造噱头。商标审查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全面分析商标的构成要素,审慎审查商标是否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