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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5年,陈静因名下已有住房,不具备购买北京市自住型商品房资格。为购置一号房屋,她与丈夫周建国协商,以周建国名义购房。

此后,双方多次通过书面文件确认房屋归属:

2016年1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陈静所有”;

2016年4月、2017年12月,周建国两次出具《声明》,称“一号房屋实际出资人为陈静,不属于我”;

2016年5月《婚前财产协议》、2018年12月《协议证明》均重申:因避税假离婚,房屋始终归陈静。

房屋首付款及全部贷款均由陈静账户支付。2019年1月,周建国去世。2019年2月,一号房屋正式登记至周建国名下(单独所有)。

陈静起诉周建国的子女周涛、周琳,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

周涛、周琳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自住型商品房不得借名购买,协议无效;

2018年离婚协议已将房屋分给周建国,属其遗产。

关键进展:

诉讼过程中,陈静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120万元,并取得抵押权人乙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及同意办理解押手续函》。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涛、周琳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陈静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静名下。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

多份协议经司法鉴定,确系周建国本人签署;

内容清晰表明“陈静出资、周建国代持”;

虽为规避限购政策,但房屋已取得产权证,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有效。

继承人应继受合同义务

周建国去世后,其合同义务由继承人承继;

协议明确约定“协助过户”,继承人不得拒绝。

过户障碍已消除

陈静已全额清偿贷款,抵押权人同意解押;

房屋无查封、无其他权利限制,具备物权变动条件;

故其过户请求应予支持。

自住型商品房借名不必然无效

该房屋已转为完全产权,不再具有保障属性;

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主动消除履行障碍。对类似客户,建议:

起诉前或诉讼中务必清贷解押

法院支持过户的前提是“房屋可过户”。即使协议再充分,若有抵押,仍可能被驳回。主动还清贷款、取得解押文件,是胜诉基石。

多份书面协议形成证据闭环

从《借名协议》到《婚前财产约定》再到《临终声明》,层层递进,彻底堵住对方“无合意”抗辩。

自住型商品房并非绝对禁止借名

若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满限售期,法院更关注是否实际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早已交付使用,未挤占他人资格,故协议有效。

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对抗有效合同

即使继承人未参与协议签订,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义务真实存在,继承人即负有履行责任。

“假离婚”不影响协议效力

法院关注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为避税离婚,只要协议内容真实,仍具法律约束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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