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8年,郑建国因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遂以其女儿郑琳名义购买位于顺义的一套住宅(一号房屋),成交价3460万元。

购房过程中:

郑建国直接向原产权人转账960万元;

另通过其债权人指示员工李某代付2500万元,备注“郑琳购买一号房屋”;

全部税费、后续装修(含墙体加固、设计、施工)均由郑建国签约并付款;

房屋交付后,由郑建国夫妇、三名子女及岳母共同居住,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其支付;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原始文件均由郑建国持有。

2024年,郑建国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郑琳配合过户。

郑琳辩称:

房屋系父亲赠与,已登记六年未异议;

双方无借名协议;

郑建国至今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

诉前,郑建国在律师指导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一号房屋(无抵押、无其他查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一号房屋归郑建国所有;

郑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至郑建国名下。

法院说理

出资事实清晰,被告不知房价

郑琳作为登记人,对3460万元成交价“毫不知情”,却声称是受赠,明显不合常理。

第三方代付不否定出资人身份

债权人指示员工代付房款,并出具《付款说明》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可该款项“视为郑建国本人支付”。

实际控制+长期居住印证真实权属

从装修、管理到日常费用承担,郑建国全程主导,符合所有权人特征。

无证据证明存在赠与合意

登记在亲属名下不等于赠与。若为赠与,为何六年未办理交接?为何原始凭证仍由父亲保管?

购房资格不影响确权,仅影响过户时点

法院指出:本案系确认所有权归属,非即时履行过户。待郑建国取得资格后,可凭本判决办理登记。

胜诉办案心得

即使无书面协议,借名买房仍可胜诉

关键在于构建“出资—控制—使用”三位一体证据链。本案中,银行流水+第三方说明+装修合同+居住证明形成闭环。

大额代付必须“可解释、可验证”

律师指导客户补充《付款说明》并申请证人出庭,将“他人转账”转化为“本人出资”,破解资金来源难题。

诉前保全是确权落地的保障

若未及时查封,被告可能抵押或出售房屋,导致“赢了确权、输了执行”。本案房屋无负担,为顺利过户扫清障碍。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