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梅通过中间人王建国,与陈雪、刘伟夫妇达成合意:借用陈雪名下的限价商品房购房资格,购买位于丰台区的一套住房(一号房屋)。
2016年11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公证,约定周梅“出借”142万元给陈雪用于购房。同日,三方签署《共识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作为偿还借款的唯一方式,待可过户时无偿配合过户至周梅名下。”
实际履行中:
首付款69万余元由周梅转账给王建国,再由其代缴;
第二笔房款72.4万元由周梅之子周浩直接汇入陈雪账户;
全部契税、维修基金、面积补差等均由周梅一方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周浩装修并入住至今;
所有购房合同、票据原件均由周梅保管。
2020年,陈雪在未通知周梅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产权证,并拒绝配合过户。周梅遂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成本1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返还购房款141.2万元、契税、维修基金、面积补差、产权登记费等共计约145万元;
返还购房指标款8万元;
赔偿装修损失2万元;
法院说理
真实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
尽管形式上签订《借款合同》,但结合资金流向、房屋占有使用、协议内容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借名购房。
借名购买限价房无效
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行为扰乱分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合同无效。
无效后按过错分担损失
原告明知限价房不得转让仍借名,承担30%过错;
被告收取指标款、配合签约后反悔,违背诚信,承担70%过错;
购房款、税费等直接支出应全额返还;
装修属添附,酌情补偿2万元;
指标款8万元有转账记录,予以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所有购房相关支出必须通过可追溯的银行流水支付,并保留完整票据
首付款、月供、契税、维修基金等应由出资人账户直接或间接支付,避免现金或多人转手,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金额匹配、主体明确。
房屋交付后应由出资人实际控制并使用
包括办理入住、缴纳物业及公共费用、对外出租、装修管理等,相关合同和缴费凭证应以出资人名义留存,形成持续占有使用的事实证据。
政策性住房(如限价房、经适房)严禁借名购买
此类借名行为因损害公共利益,法院通常认定无效。即使无法过户,也应第一时间固定出资证据,优先追回本金及直接损失,而非等待确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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