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3年,李慧敏取得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同年5月,以其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24.5万余元),房屋登记在李慧敏名下。
李慧敏的妹妹李慧芳主张:
因姐姐不愿购房,主动提议由其出资,以姐姐名义为儿子赵阳买房;
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均由其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短暂居住,2006年起外甥女一家借住,2010年后由赵阳居住至今;
所有购房原始凭证长期由其保管。
李慧敏则称:
房款系向妹妹借款,非借名买房;
2010年因赵阳结婚,出于亲情将房屋出借,对方承诺婚后搬离;
多次催还无果,遂于2021年起诉要求腾房并支付使用费。
关键证据:2016年《协议书》
2016年7月31日,李慧敏丈夫与李慧芳签署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经双方协商,由李慧敏支付160万元作为补偿,从此房钱两清,各不相欠。”
当日,李慧敏支付150万元,李慧芳交付房产证原件。
诉讼中,李慧芳称该协议系“为取证而违心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慧芳、赵阳于3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交付李慧敏;
驳回李慧敏关于房屋使用费的请求;
驳回赵阳要求过户的反诉请求。
法院说理
2016年《协议书》合法有效,构成对房屋归属的最终约定
协议内容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方已部分履行(付款+交证);
李慧芳称“违心签署”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协议签署后,原借名买房主张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无论此前是否存在借名合意,双方已通过新协议重新分配权利义务;
赵阳再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过户,缺乏依据。
未支持房屋使用费,体现公平原则
考虑李慧芳曾出资购房并装修,且早期存在家庭内部居住安排;
协议未约定使用费,故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 本案胜诉关键不在“谁出资”,而在“事后协议”。对客户未来的类似风险,提出以下预防建议:
亲属间房产争议,务必通过书面协议终结
无论此前关系多亲密,一旦出现分歧,应立即签署书面和解或回购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本案中,160万元协议虽未完全履行,但已足以推翻长达十余年的借名主张。
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关键动作
支付款项时备注用途(如“房屋回购款”);
要求对方交付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全部原件;
保留交接记录(如签收单、录像)。
这些行为能有力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即使对方称“协议非自愿”,只要无胁迫证据,法院通常认可效力
本案中,李慧芳称签协议是“倒逼证据”,但因其收款、交证,法院认定其真实接受协议内容。签字+收款=法律认可的意思表示。
经济适用房借名风险极高,尽量避免
此类房屋涉及政策限制,即使出资真实,也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最安全的方式仍是:自己有资格就自己买,无资格就不要操作代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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