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0年,王建国、李秀英夫妇(化名)作为申请人,获得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即一号房屋。但因年事已高,且名下无其他房产需求,他们与儿子王志远(父子同姓)协商:由王志远全额出资,以父亲王建国名义签约购房,未来再过户给他。
2011年,王志远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52万余元及相关税费。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志远一家装修、居住至今,父母从未入住。
为避免日后其他子女争议,2015年10月24日,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明确约定:
房款及税费均由王志远支付;
房屋归王志远居住使用;
待限价房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后,父母将房屋“出售”给王志远,并配合过户;
违约方需支付高达500%的违约金。
意向书落款处有王建国签名,母亲李秀英因不识字,由王建国代签并按手印。
两天后(2015年10月26日),李秀英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儿子王志远个人继承。”
但仅三天后(10月29日),李秀英又撤销了该公证遗嘱。
此后多年,王志远多次请求父母配合过户,均遭拖延。2023年,房屋已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父母却拒绝履约。王志远无奈起诉,要求二人协助过户。
父母辩称:
《意向书》上李秀英签名系代签,手印非本人所按;
李秀英从未同意卖房;
撤销遗嘱说明其反悔;
限价房不得随意转让,合同应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王志远全部诉讼请求!
王建国、李秀英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志远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意向书》是否有效”展开分析,重点指出:
第一,李秀英对《意向书》知情且认可。
虽然手印真伪因技术原因无法鉴定,但立遗嘱行为本身构成关键佐证:她在签署意向书仅两天后,即主动办理公证遗嘱,将房屋份额留给王志远。这充分证明她知晓并同意房屋归属安排。撤销遗嘱仅是放弃“死后赠与”,不影响生前合同效力。
第二,合同性质实为“借名买房”的变通安排。
限价商品房政策禁止直接借名,但当事人通过“先登记+后买卖”方式规避限制。法院认为,该安排未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权益,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十余年,应尊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出资+居住+持有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王志远支付全款、长期居住、持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原件,父母从未主张权利,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第四,限价房满五年后可上市,过户无障碍。
根据北京政策,限价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五年即可上市交易。现条件已成就,合同具备履行基础。
综上,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合法有效,父母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办案心得
本案为“限价房借名”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操作范本:
首先,即使不能直接写“借名”,也可通过“代付+回购”“附条件买卖”等合法形式固定合意。
其次,公证遗嘱可作关键补强证据。
即便后续撤销,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仍能反推其对房屋归属的认可。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转折点。
再次,出资+居住+控票,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仅有付款记录不够,必须长期实际控制房屋并持有全部权属凭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最后,政策房要“等得起”。
限价房、经适房等需满足年限方可过户。耐心等待+持续主张权利,比急于起诉更有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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