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7年初,林雅婷(化名)看中一套位于顺义的二手房,总价400万元。因当时购房资格受限,她决定借嫂子周敏的名义购买。
林雅婷先委托朋友田浩代签购房合同、支付5万元定金;随后,通过母亲账户支付首付款115万元,又由弟弟转账98万余元至周敏账户用于补足首付。房屋过户至周敏名下后,林雅婷与周敏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书》,明确约定:
房屋实际出资人、权利人均为林雅婷;
所有购房票据、产权证由林雅婷保管;
月供由林雅婷承担;
周敏需无条件配合未来过户。
此后,林雅婷的前夫宁先生每月向周敏账户转账9200元用于还贷,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房屋也一直由林雅婷实际控制、出租。
几年后,林雅婷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周敏配合过户,却遭拒绝。周敏坚称:
协议不是她签的;
手印是伪造的;
房子是弟弟和婆婆“赠与”她的学区房;
自己生孩子期间不知情,从未管理房屋。
无奈之下,林雅婷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周敏在清贷解押后配合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林雅婷全面胜诉!
确认《借名购房协议书》有效;
林雅婷向乙银行顺义支行偿还剩余贷款(约170万元);
银行收款后15日内注销抵押;
周敏在解押后10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林雅婷名下。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真实借名关系”展开审查,作出三项关键认定:
第一,协议签名真实,抗辩不成立。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借名购房协议书》上“周敏”签名字迹与样本一致。周敏虽称“在空白纸上签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出资链条完整,指向林雅婷。
首付款115万元来自林雅婷母亲账户;
98万元由其弟弟转账至周敏账户,并明确用于购房;
月供连续三年由前夫代付;
所有票据原件均由林雅婷持有。
周敏自称“不知情”,却无法解释为何自己从未支付任何费用、未持有任何文件、甚至不清楚房屋由谁居住。
第三,实际控制事实清晰。
物业费、供暖费由林雅婷方缴纳,房屋长期出租收益归其所有。而周敏连“房子现在谁住”都答不上来,明显不符合真实房主的行为逻辑。
综上,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敏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办案心得
本案为“亲属间借名买房”提供了实操启示:
首先,书面协议哪怕只有一页,也至关重要。
本案协议内容详尽、权责清晰,成为定案核心。即使对方否认,笔迹鉴定也能一锤定音。
其次,出资必须“可追溯”。
通过直系亲属账户转账虽常见,但需保留付款备注、收条、证人证言,形成闭环。本案中母亲、弟弟、前夫三方资金流向相互印证,难以推翻。
再次,房屋控制权比登记更重要。
长期持有产权证、缴纳税费、管理出租,是证明“实际权利人”的黄金标准。登记人若对房屋“一问三不知”,很难被采信为真实业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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