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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上世纪90年代,甲公司进行房改,将单位分配的一套公房(即一号房屋)向职工出售。当时,只有老职工周振国具备购房资格——因为可以用他的工龄折抵部分房款。

但周振国和妻子李秀兰年事已高,又双双瘫痪,无力出资。四个子女中,小儿子周建国一直与父母同住,并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经家庭协商,决定由周建国全额出资,以父亲周振国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1993年,周振国亲笔签署《房屋产权转移书》,明确写道:“此房由三子周建国出资购买,今后产权归其所有。”同年,周建国以父亲名义交清全部房款,并持续居住至今。

2005年,父母相继去世。2020年,周建国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却遭到其他三位兄姐反对。他们主张: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周建国无奈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兄姐协助过户。

裁判结果(A号判决)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归周建国所有;

✅ 周建民、周建华、周建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出资并尽孝的小儿子,成功确权。

法院说理

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问题:

第一,《房屋产权转移书》是否真实有效?

经司法鉴定,签名确系周振国本人所写;

虽被告称父亲1990年后神志不清,但病历记载“神清、语尚利”,且从未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结合周建国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子女早已搬离等事实,法院认为周振国同意由小儿子购房“符合常理与家庭伦理”。

第二,其他子女出具的放弃声明是否有效?

1993年,大哥周建民写下“放弃处置权”字条;

2001年,大哥、二姐又分别签署《转让房屋继承权承诺书》,明确承认“房屋由周建国出资购买,同意过户给他”;

被告辩称系受“不签字就不照顾父母”胁迫,但法院指出: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且二十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第三,用父亲工龄折抵的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周振国生前已通过《房屋产权转移书》对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作出处分;

无证据显示母亲李秀兰曾提出异议,故该部分不作为遗产处理。

综上,法院认定:周建国与父亲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保护。

律师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亲情+房改+借名”纠纷,对类似家庭极具参考价值:

房改房虽登记在父母名下,但若由子女实际出资并有书面确认,可排除遗产继承;

父母手写的产权归属说明,即使形式简单,只要签名真实、意思清晰,法院会高度采信;

其他家庭成员事后出具的放弃或确认文件,构成关键补强证据。

若你正面临类似情况,请务必保存好付款凭证、父母书面材料、其他亲属确认文件。时间越久,证据越难收集。早确权,早安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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