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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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争议,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实体权利之争,异议事由为享有足以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那么,案外人有哪些权利,才能排除执行呢?

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特殊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及租赁权。

一、所有权

案外人主张其对被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是最常见的执行异议事由,因所有权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判令不执行标的物。

不动产、车辆、飞机、船舶等,只要提供产证等即可。对于其他没有权利外观凭证的财产,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二、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条件的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此即物权期待权。

第29条规定了消费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该等物权期待权被赋予了消费者的居住权的超级优先权,甚至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三、特殊担保物权

通常情况下,一般担保物权人不能排除执行,只能主张对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设立的担保物权,法院的执行行为将严重损害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故可以排除执行。

比如,如果案涉资金涉及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其保证金远低于担保债权,又因商品房预售的特点,贷款人对贷款购房人房屋的抵押权设立需要时日,案涉银行帐户内资金和案涉执行款项涉及可能排除执行的担保物权。

四、用益物权及租赁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中常见的以用益物权为居住权,但因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需要以登记设立为条件,经登记的居住权可以排除执行。

五、租赁权

法律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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