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

2025年第2期(总第6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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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讲啦】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设备时,双方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意即 B 公司未付清全款前,设备所有权仍归 A 公司。然而,B 公司收货后转手将设备卖给案外人,还完成了交付,这下纠纷来了:A 公司能不能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对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呢?也就是,能否主张把设备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设备,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 公司所欠货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A 公司可以和 B 公司协商折价设备,或者申请拍卖、变卖,在 B 公司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设备折价、变卖后,价款超出欠款的部分归 B 公司,不够的部分 B 公司接着还。

法院指出,出卖人按担保物权程序处置标的物,得符合几个条件:

一是买卖合同里双方得约定好所有权保留。本案中,A、B 两家公司在《经销商协议》和《售货合同》里写明,B 公司没付清货款前,A 公司保留设备的所有权,这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约定有效,登记时间不影响效力。

二是买受人违约,损害出卖人债权。我国民法典列了几种情况,像没按时付价款、经催告还不付,没完成约定条件,擅自出卖、出质标的物等。这里 B 公司没如约付款,还转卖设备,属于严重违约,A 公司自然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维权。

三是出卖人没行使取回权。《民法典》第 642 条规定,出卖人要么取回标的物,对方不赎回就卖了受偿;要么协商不成时,参照担保物权程序拍卖、变卖受偿,二选一。

四是标的物还在,所有权没转移。本案设备是动产,A 公司虽已交付给 B 公司,但按所有权保留特殊规定,A 公司还是所有权人。B 公司买设备就是为了再卖,它已把 6 台卖给案外人,案外人付了合理价钱,合同有效且完成交付,这 6 台所有权已转移。依据《民法典》第 641 条第 2 款,A 公司之前没登记所有权保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对这 6 台要求优先受偿,没法律依据。

不过,B 公司和王某的交易有点波折,王某以设备质量问题解约退货,所以这台设备还在,A 公司仍是所有权人,加上法院做了财产保全查封,A 公司要求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处置这台设备,法院认为合理合法,给予支持。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5963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15日)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律师评论】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的两种实现方式,即取回标的物和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当出卖人主张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卖合同双方应就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第二,买受人出现法定或约定违约情形,对出卖人债权构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标的物存在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在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是常见做法。然而,设备交付后,买方却不一定能按期付款,这时卖方不仅货款收不上来,还有可能面临设备也无法取回的困境。对于这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卖方预防回款风险,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并进行登记。

本案中,A公司的主要问题是在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后,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导致B公司将设备出售给第三方且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登记使得所有权保留对第三方具有公示性,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如果出卖人进行了所有权保留登记,第三方将能够知晓该权利的存在,从而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那该如何对动产进行所有权登记呢?

目前所有权保留登记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登网”),在中登网上可以登记和查询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信息。可充分利用“中登网”查询客户动产抵押记录,这样就能更好地调查客户资信状况、防范风险。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