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也是因为实际施工人黄某和胡某在工程完工后向我们出具了某建设公司的正式发票,我们才向他们支付了一半的工程款和保证金,怎么还是被某建设公司以工程总价款给起诉了!”

宣城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处”)认为此前生效判决要求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与实际情况不符。与此同时,黄某和胡某以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园林管理处对黄某等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无奈之下,园林管理处向检察机关就与某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监督。

“合同中注明了,工程款应该汇入我们公司银行账户,再由我们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是黄某和胡某的行为导致正常给付流程顺序颠倒,我们只是按照合同规定向园林管理处要求应该支付的款项。”在检察监督过程中,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反映。

“我们也是因为急着支付工程款,还要给农民工发工资,才直接向园林管理处要求支付工程款和保证金。”黄某等人解释。

2015年6月,园林管理处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某建设公司又与黄某和胡某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交由黄某、胡某承包施工。

2020年8月,某建设公司将园林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款24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某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总价款的诉请。

再审裁定后,园林管理处不服裁判结果,向宣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园林管理处作为工程发包方,无论是向签订施工合同的某建设公司,还是向工程实际施工人黄某等人,只能支付一次工程款,不应重复支付同一工程款,该案符合检察抗诉条件,遂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在收到宣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后,仔细审查案涉事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来到宣城倾听各方意见,认为案件存在和解基础和可能,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促成案涉当事人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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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安徽省检察院在宣城市检察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经过协商互相理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了相关款项的支付,园林管理处自愿撤回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为双方历时4年的争议画上了圆满句号。

第8084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宣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范文琦 郑祥宇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