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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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且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那么,如果工程未竣工,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

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C区虽未竣工验收,洛阳中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建二局有权对已完工的工程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A区2014年9月29日验收并移交,B区2015年8月25日验收并移交。C区直到2016年4月撤场,双方一直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中建二局2017年5月起诉,未超过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A、B区已经竣工验收,中建二局有权就其承建的A、B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C区未经竣工验收但7层及以上洛阳中迈公司已经使用,C区6层及以下部分洛阳中迈公司没有使用,双方对其中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争议,但争议部分的金额未超出该区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故中建二局有权就其承建的C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据此,即使工程未竣工,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可依法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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