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风渐起,冬意渐浓,互助县塘川镇甘二村某农家院来了几名特殊的客人,服务员热情的招呼他们,而他们却指明要见老板,原来他们是互助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起案件的原告在互助县威远镇经营一家水产行,为农家院长期提供水产,前期农家院老板能按期支付货款。但自2023年起陆续赊账累计达6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农家院老板一直没有给付货款。因原告身患残疾,以经营水产行为主要经济来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农家院老板告到了人民法院。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当日,法官左等右等也不见被告露面,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却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官结合案情认为缺席审理一纸判决能够结案,但是无法实质了事,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决定将审判庭搬到当事人家中。
刚见到被告时,他情绪激动,对巡回审判工作充满了抵触情绪。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和答辩意见,厘清案件事实后,展开了耐心的调解工作。被告在法官释法说理后情绪缓和了下来,表示因经济下行农家院经营不景气,没能及时给付货款,但会积极履行义务及时付清货款。经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支付货款60000元,并当场履行案件受理费,这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通过这次巡回审判,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场巡回审判的意义不仅是办案地点的改变,不只是一个案子的迅速了结,更体现着“步履不停”,司法为民“零距离”的司法关怀和公正效率。
供稿:张皑婷 代彦彦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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