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
本案中,原告赵文、赵武与被告孙玲因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赵文、赵武的母亲早年去世后,父亲赵山于2013年与孙玲再婚。2022年,赵山因病离世,随后在拆迁安置房屋权益分配上,各方意见不一,矛盾逐渐显现。
二、拆迁事件详情
2018年,赵文、赵武、赵山和孙玲共同居住的顺义区某宅院被拆迁。拆迁方北京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山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规定拆迁补偿款总计320余万元。该宅院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共有九人,按照政策,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总共450平方米。此外,赵山还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获得独生子女补助费、大病补助以及工程配合奖等款项。之后签订的《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确定认购6套安置房,实际选房面积450平方米,包括1套50平方米和5套80平方米,并对各家庭成员所选房屋进行了分配。
三、各方主张与争议核心
1.原告主张
-赵文、赵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孙玲共同继承赵山的回迁安置面积,各自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以维护自身合法的继承权益,确保在拆迁安置房屋中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同时请求法院判定孙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认为孙玲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不配合导致诉讼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2.被告抗辩
-孙玲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本案应包含分家析产纠纷。她指出赵山生前未对拆迁房屋及拆迁款进行有效分配,未形成分家析产协议或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认可赵山将拆迁款支付给赵文、赵武的行为,请求在本案中对家庭财产进行全面析产处理,以明确自身权益。
-孙玲强调自2013年与赵山结婚后,夫妻感情深厚,承担了赵山生前所有花销、生病住院及照顾等责任。虽安置房未交付,但希望在本案中解决其在拆迁安置中的权益问题,包括对赵山名下财产的析分和继承,保障自身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
3.争议焦点
-拆迁款分配的认定:赵文、赵武称赵山生前与他们口头达成拆迁款分配协议并已履行,但孙玲对此有异议,称自己对具体分配金额不知情且未参与协商,要求重新分配,这使得拆迁款分配情况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关乎各方在拆迁利益中的实际所得和权益分配基础。
-赵山名下50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的性质与继承:赵文、赵武主张赵山曾向他们分别赠与10平方米安置面积,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孙玲认为该50平方米指标属于她与赵山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25平方米,剩余25平方米再由三人平均继承。这一争议直接涉及赵山遗产范围的确定,对最终继承份额分配至关重要,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四、法院查明情况
1.家庭成员关系:法院查明赵山与前妻育有赵文、赵武,前妻去世后与孙玲再婚,明确了各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亲子关系及具体身份信息,为后续遗产继承和权益分配的判定提供清晰的人物关系基础。
2.拆迁协议内容:仔细核实了拆迁过程中签订的各项协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等,确定了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安置人员名单及各自应享有的安置面积,以及额外补助款项和安置房的认购情况等关键事实,这些协议内容成为法院认定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3.拆迁款分配及其他财务往来:查明了赵山在拆迁后对拆迁款的分配情况,赵文、赵武所述的分配金额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但孙玲并不认可;还查明了赵山向孙玲转账30万元的事实,以及该款项的来源和后续争议,即赵文、赵武主张该30万元中有一半属于赵山遗产应进行继承分割,而孙玲认为这是赵山分配给她的个人拆迁款,这一系列财务往来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各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矛盾和争议复杂性。
五、法院裁判结果及法律分析
1.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孙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文、赵武每人19万余元,此金额是基于对赵山名下拆迁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分后,认定属于赵山遗产部分的合理分配,保障了赵文、赵武在拆迁款继承方面的合法权益。
-确认赵山享有的50平方米回迁房安置面积由赵文、赵武及孙玲各继承三分之一,这一判决结果是在对该安置面积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和证据考量后作出的,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了其作为赵山个人遗产的范围,并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了公平合理的份额分配,确保了各方在房屋安置面积继承上的权益平衡。
2.法律分析
-遗产范围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对于赵山名下的拆迁款和回迁安置面积,首先需明确其财产性质,区分其中属于赵山个人的遗产部分和可能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赵山名下的拆迁款为其与孙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分配前,需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析分,以确定真正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这是遵循法律规定和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步骤。
-赠与行为的认定:赵文、赵武主张赵山曾对他们进行安置面积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他们关于赠与部分面积的诉求,这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和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避免了因无据主张而导致的不合理权益分配,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拆迁款分配的效力:虽然孙玲不认可赵山与赵文、赵武之间的拆迁款分配方案,但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陈述和实际情况,认定孙玲知晓拆迁款分配一事,且多年来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分配方案的默认。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这种默认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拆迁款分配行为的法律效力,法院据此驳回了孙玲要求重新分配拆迁款的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稳定性的尊重,同时也维护了已经形成的财产分配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拆迁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法院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准确认定遗产范围和各方权益,通过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和法律适用的实践经验。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分配和继承问题时,应注重证据的保留和法律程序的遵循,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权益损失。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