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意外工亡风波起,四次调解终平息

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去世,家属经济困难,为了尽快得到赔偿,莒南县司法局板泉司法所通过多次调解,化解了这样一起工伤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板泉司法所经镇党委政府委托,介入调解某企业内发生的工人王某意外工亡事件。王某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要求该企业一次性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板泉镇调解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王某为企业工人,在工作时意外工亡。该企业在王某入职时购买了工伤保险,且按照法律规定将该事件上报、赔偿事宜正在履行程序中。但王某家属情绪激动,要求企业尽快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目前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调解员组织了企业和王某家属第一次协商调解,调解员和法律顾问给王某家属详细地介绍了工伤的法律规定及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但是王某家属认为走流程时间太长,数额过低无法接受,情绪异常激动。调解以失败告终。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继续与王某家属沟通,建议其委托律师参与调解,王某家属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委托了两名律师处理该案件。

第二次协商调解时,律师的参与使王某家属情绪得到好转。在调解员引导下王某一方两名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在现场计算赔偿金额,依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依然低于王某家属的诉求。王某家属认为该金额难以保障孩子、老人的生活需求,无法接受。历经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又一次不欢而散。结束后调解员与三位律师进行了沟通,希望律师不仅仅以自己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进行沟通调解,还要考虑从社会稳定、法律规定、人道关怀方面做工作。

第三次的现场调解,企业考虑到王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愿意对工伤保险赔付的赔偿金进行先行垫付,同时为了表达企业的人道关怀,再给予王某家属慰问金10万元。王某家属感受到了企业的诚意,也听了律师的专业意见,王某家属态度缓和,但仍认为数额过低,希望再高一点。而企业认为王某家属要求再高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已经尽到了最大的诚意,不能接受王某家属提出的要求,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

经过数次的调解,调解员发现双方已经开始逐渐接受法律的规定,也从人道主义给予关怀,调解结果向好的预期发展,于是再接再厉开展第四次调解。调解员释法析理,希望双方都能珍惜这样的调解机会,让死者入土为安,将矛盾化解。王某家属通过律师的普法,也认识到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事情。但是由于王某父母年事已高、王某配偶无工作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本来全家依靠王某一人的工资生活,王某工亡后生活困难,最终提出了一次性赔付金额115万元的想法。经调解员调解,企业考虑到王某在企业工作多年,确实家庭困难,也同意在工伤保险赔付金额外多给予慰问金共计13万元,共计115万元。王某家属听到了这样的信息后,感受到了企业的诚意和关怀,双方在调解员一次次不懈努力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企业一次性赔付王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15万元(工伤保险计入102万元)。

2、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互相追究。

法律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案例分析

该起纠纷是工人在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意外事件,企业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是本案化解过程中最好的化解点,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让工人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律师参与调解,打破了过去律师只参与诉讼的错误认知,以其专业身份参与到矛盾化解中,有利于沟通和化解。律师的参与成为本次矛盾的化解契机,律师和调解员一起,法理情相结合多次调解,把矛盾纠纷得到真正化解。